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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战略是企业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而在雇佣关系、甄选、录用、培训、绩效、薪酬、激励、职业生涯管理等方面所做决策的总称。通过科学地分析预测组织在未来环境变化中人力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制定必要的人力资源获取、利用、保持和开发策略,确保组织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对人力资源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需求,使组织和个人获得不断的发展与利益,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战略转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中的竞争环境都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而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心,人力资源是其核心,企业间的竞争逐渐向人力资源的竞争转变,更可见人力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亟需对人力资源战略进行转型,以提高自身人力资源的竞争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变革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知识变得愈加重要,知识不仅是力量,更是巨大的财富,在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中,物力资源已经得到了十分充分的应用,只有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要求不断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和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的转型迫在眉睫。本文主要针对知识经济时代下人力资源战略转型进行研究和阐述。
能动性是人力资源区别于其他资源的本质所在。其他资源在被开发的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人力资源则不同,它在被开发的过程中,有思维与情感,能对自身行为作出抉择,能够主动学习与自主地选择职业,更为重要的是人力资源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有目的、有意识地利用其他资源进行生产,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人力资源具有创造性思维的潜能,能够在人类活动中发挥创造性的作用,既能创新观念、革新思想,又能创造新的生产工具、发明新的技术。
知识经济时代下,创新就是生产力,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需要不断对自身产品进行更新和创新,以保证其市场竞争力,这就使得企业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对人才的创新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人才专业化趋势的不断深化,高素质人才往往在自己的领域内有着较高的造诣,而在其他领域里鲜有了解,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综合性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需要人才能够在精通自己领域的基础上,能够掌握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能够完成多个方面的任务,对综合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
知识经济时代下,一个人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能够具有较强的合作能力,在工作中与他人合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共同完成任务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任务项目往往是系统性工程,个人英雄主义已不再显示,这就对人才的合作协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不断提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的竞争力,亟需对人才培养战略进行转变:
(一)建立人力资源终身培养模式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信息观念瞬息万变,人们一旦脱离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就会无情地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建立人力资源终身培养模式十分必要。通过建立人力资源终身培养模式,对人才实现终身培养,使他们始终保持自身理论知识的先进性,始终处于时代的前沿,从而保持自身较高的竞争力。
(二)发展职业化人力资源培养
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人才需要具备不同的能力素质,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其掌握各行各业的全部知识,这就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下要大力发展职业化的人力资源培养,加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中的人才的专门化培养,针对所处的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培养,从而切实提高人才在领域内的竞争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不仅要做好人才培养战略的转型,还要做好人才管理战略的转型,进而有效地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实现人力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一)管理模式灵活化
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往往存在着教条、死板的管理现象,难以充分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抑制了人力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需要对管理模式进行灵活化转变,切实提高管理效率,做好人员的选拔、考核、晋升及赏罚和保障工作,以充分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最大化人力资源的价值。
(二)管理方式人性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员工往往有着较强的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有着较高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往往不愿意被集中化约束管理,希望获得一定的自由空间,甚至希望在家庭中办公。为了最大程度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将管理方式向人性化方向转变,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这样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管理界限模糊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许多任务项目往往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常常需要多个部门的员工参与,而由于隶属于不同部门,使得有些情况难以协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价值的发挥,因此需要对管理的界限模糊化转变,淡化传统意义上的部门界限,敦促部门间人力资源的合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价值。
当前,企业薪酬体系的单一性导致其调节、激励性减弱,使得企业中占据重要地位、贡献较大的经营管理者、专业的技术人才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甚至导致人才流失。所以,要强化薪酬激励和调节能力,加强关键人员考核激励,构建多元化的薪酬分配体制,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激励机制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框架的建立以及机制的完善。所以,公司必须从整体战略眼光来构筑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并让激励机制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环节相互联结、相互促进。物质鼓励是基础,但不是万能的,精神鼓励是根本,二者完美结合才能使企业真正留住人才。
当然,除此之外,还应给员工给予一定的福利与相对公平的待遇,为员工提供舒适、愉快的工作环境,这些都促使员工积极工作的条件。不论工资还是职位都有封顶的时候,一位总经理如果干的不错,企业没有合适的更高的职务再晋升他的时候,企业应该为他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展示其才能的机会,比如鼓励其下海,为他提供资金、技术及其他扶持,或是实行股份制,用股份的诱惑吸引员工,从而额留住员工。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源的地位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全新的要求与挑战,人力资源战略的转型势在必行,相信随着人们的不断探索,人力资源必将在社会发展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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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熟练操作计算机基本应用,已成为21世纪人才的基本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一计算机基础知识论文,供大家参考。
0引言
随着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化改革,自主创新创业是今后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新趋势、新动向。但是由于传统就业观念的束缚,目前大学生中选择自主创业的比例很低,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薄弱,创业能力也不强。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在学历层次和学校影响力方面都不如公办院校的毕业生,民办高校要想在如此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下立于不败之地,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要以创新创业教育为突破口,寻找自己的办学特色。高校计算机基础课程是面向非计算机专业开设的公共课程,是通识教育的一部分,教学内容覆盖面广、影响面宽,其教学质量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很大。以计算机基础课程为依托,融入创新创业教育,能更好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提升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规划的能力,更好的帮助其就业。本文将对面向创新创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进行探讨。
1民办高校计算机基础课程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
1.1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发展的需要
目前所有的初级中学以及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小学都开设了信息技术必修课,信息基础课的内容与高校的“计算机文化基础”层次的课程内容相似。因此有学者开始质疑在高校开设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目前不少高校的办学思路过于专注于技术性和专业性,重专业轻基础,通常会将教学资源向专业课倾斜,而造成计算机基础课程不断的被压缩、弱化、边缘化,有的高校甚至取消了计算机基础课程。因此,应改革课程教学,以创新创业教育作为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切入点,将创新创业融入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全过程,发挥创新创业教育注重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注重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方面的作用,使计算机基础课自身真正成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以及学生个体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1.2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
30多年以来,中国民办高校经历了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不断创新求变,拓展发展思路,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创新创业教育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但创新创业教育如何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大多是把创新创业狭隘的理解为企业家培训或者作为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没有在教学主渠道系统的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没有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计算机基础课程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更是寥寥无几,因此,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整体效果不佳。
2民办高校面向创新创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1)创新创业氛围不浓。
什么是创新创业教育?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对我自身发展有什么好处?是不是因为不好找工作,所以要创新创业?这些问题不仅是学生,也是很多学生家长都很迷惑的问题。民办高校目前在学校的媒体宣传方面没有重视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宣传。
(2)课程设置有待改善。
开设的课程数目有限,单纯的一门数据库类、程序设计类、多媒体类的课程并不能满足不同专业的学生创新创业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素养能力成为现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之一,而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又是信息素养能力中最基础的一环。信息素养教育的核心课程并没有列入到计算机基础课程体系中来,且后续课程缺失。
(3)课程教学有待优化。
目前的教学仍然是以灌输型为主,教师把知识传授作为自身的主要工作,学生被动学习,这种照本宣科的方式让鲜活的课堂变得枯燥死板。在课程教学中过分的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只会打击学习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压抑个性和特长的发挥。
(4)师资力量不足、思想不统一。
在师资情况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年轻教师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急于搞科研、发文章、评职称,不愿意从事计算机基础教学,更无暇顾及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对创新创业教育关注度不高。外聘教师中不乏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这部分教师教学经验丰富,其中还有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双师型人才,但是外聘教师只会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任务,对创新教学不感兴趣。
3民办高校面向创新创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
(1)体系目标导向的确立。
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融入到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每个环节中,通过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活动,使学生具备系统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具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具备创新能力、创业意识,具有较强的合作交流能力,能够将计算机基础与专业相结合,从事相关开发、服务和经营的新型创新创业人才。
(2)课程结构的重构。
结合民办高校面向创新创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基础上,可以增设扩展课程。扩展课程主要是让学生能有机会学习贴近社会需求、贴近自身创新创业需求的前沿性计算机内容,重心放在新技术、新应用的介绍以及计算机处理软件、设计软件和模拟软件的使用上。授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由本校教师开设选修课,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或知名企业来举办讲座、培训。前沿性扩展课程的开设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掌握行业内的新技术,而且通过专家、企业家以及行业内优秀人士对成功创业案例的讲解和创业心得的讲诉,激发学生的创业激情,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学生每学年至少参加一门计算机基础扩展课程,可记入课外创新学分中。
(3)课程内容的优化。
课程内容的选择是根据特定的教育价值观及相应的课程目标,从学科知识、当代社会生活经验或学习者的经验中选择课程要素的过程。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注重与专业相结合,与专业课相衔接的课程内容,能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能进一步的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在计算机基础理论课程里面可以结合相关技术知识点,讲解在这一领域创业成功人士的创业经历,结合真实的项目运作来讲解所需的技术支持,达到开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思维意识,了解创新创业基本常识的活动。实践课程内容中可以结合近期会举办的计算机类创新创业活动竞赛进行,组织学生进行参赛准备,采取模拟演练的形式,达到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品质,锻炼学生分工合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协调组织能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目的。
(4)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开展面向创新创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必须建设一支创新创业型的师资队伍,逐步完善教师的培养、选拔机制。①对现有的任课教师进行培训,让任课教师掌握创新创业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从政策和经费上支持教师的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对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在工作量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鼓励教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研讨会和师资培训班,了解创新创业教育的新观念、新模式;②聘请企业家来担任客座讲师,他们可以以自身作为榜样,用创业精神感染学生,用创业经历去引导学生,使学生更加专注的投入到计算机基础课程学习过程中来。
(5)教学模式的创新。
随着教育信息化发展到Web2.0时代,出现了许多全新的资源类型和教学形式,MOOC、微课、翻转课堂等,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兴起。随着手持移动电子产品和无线网络的普及,学生更加热衷于移动学习、在线学习,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新兴的教学形式给学生带来了更大的自主权和拥有感。将微课、MOOC等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结合,进行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
(6)教学评价的多元化。
①在评价标准上,重视能力和态度的评价,在计算机基础知识的评价中引入创新创业能力、创业意识的评价标准。不仅要评价学生计算机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更重要的是要观察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及与人合作能力等方面的发展状况;②在评价主体上,将企业引入到课程评价主体中来,组织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及创新创业能力进行评价。虽然企业的评价反馈周期很长,但是评价的理性程度很高,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③在评价方法上,将技能考核、撰写报告考核与综合创新考核等多种考核模式有机结合。对在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参与了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学生,要适当的给予奖励学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基础教育成为高等院校学生素质的基本要素,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高低成为衡量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计算机基础教学,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技术水平,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开展,是当前高等院校教学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与自身专业相结合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从而提升学生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的竞争能力,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定位及教学意义
计算机基础教育过程是学生动手实践的过程,需要同学们发挥聪明才智、去想象,敢于自己动手。高等教育开设计算机基础课程是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同时也担负着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任。首先,计算机基础是一门公共课,目的在于向学生普及大学教育中关于计算机信息技术所必备的知识以及基本操作技能;其次,培养学生的计算机思维能力,要求学生应学会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了解学习新的技术对解决新的问题所带来的新的思路方法的能力;第三,计算机基础最终的教学目标不是让学生学习单纯的理论知识,而是让学生学以致用,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计算机基础课程的主要学习内容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操作系统简单介绍、Office办公软件(主要为Word、Excel、Powerpoint)应用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等。
二、存在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在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多数高校采取的是以教师为主的讲授,学生加以部分实践练习。采取类似的教法未能使学生较好的学习此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容易弱化学生动手能力,不易培养学生使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传、帮、带”的作用。怎样使枯燥、乏味的课堂变得生动有趣也是教师们应该积极思考的问题之一。
(二)授课侧重点不明确,与专业脱节
教师在课堂教学的设计中过分专注于对计算机知识的讲解,容易与学生专业脱节,往往忽略了不同专业对计算机知识使用的要求,计算机基础授课侧重点不明确,给所有专业的学生制定一样的教学大纲及计划,完成的仅仅是课本知识的传授,并未注重学生所学专业对计算机技术的要求,未发掘学生潜能,调动学生的兴趣,导致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用性存在质疑,眉毛胡子一把抓,出现“学了就忘,考过就忘”的局面。学生对于枯燥的理论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学实践环节不足
学好计算机基础课程,实践环节是关键,对提高学生利用计算机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校的计算机基础教学中,实践课大都是由教师先讲,然后学生根据教师的讲解按部就班的完成。受传统教学观念影响,教学理论课依然凌驾于实践课之上,实践环节弱化且实践时间相对不足,未能在理论课与实践课之间形成较为科学的匹配。计算机基础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学生通过大量的练习实践,对知识点的理解才能更加融会贯通,才能学以致用。
(四)缺乏合理的考核方式
对于计算机基础课程的考核,目前很少有高校出台专门的考核体系,考核方式欠佳,仅仅是通过试卷、机试的形式决定学生成绩的优劣。结合我校来说,虽然也在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考核方式与评价体系,但是仍然没有突出考核的应有作用,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考知识还是考能力界定模糊;教师和学生难以通过考核结果真正认识学生所具备的实际水平,也影响了学生后续学习、使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
三、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措施探索
自我校升格为本科院校以来,一直积极寻找和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计算机基础教学模式,经历了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不断创新教学管理理念的过程,成立了“计算机基础研究中心”。当前,本人认为工作重点应转向深化教学过程改革、完善教学评价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
(一)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应以学生为主体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改革教学方法是策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方法和对象,必须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改革,做到对学生因材施教。改变“教师多讲,学生少练”的传统教学模式,而采取“教师精讲,学生多练”的新模式。计算机基础课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的能力和主动使用计算机去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单靠课堂书本教学是不好培养的,而要靠大量的动手实践。因此,计算机基础教学应由“教师多讲”向“教师精讲指导下的学生多练”转移,通过教师的正确说教和学生大量上机实践是学好这门课的基本保证。对于计算机基础课这类实操性较强的课程,任务驱动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解Word表格相关操作问题上,我们可以让学生个体或分组制作课程表或学生信息表等这些既熟悉又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经典案例上来,比如对单元格的合并是怎么操作?表格当中涉及到一些数据的简单计算该怎么进行?课程表中斜线表头该怎么设置等。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去实验,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培养学生对知识的渴求,起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二)突出专业特点,明确教学侧重,求同存异
计算机基础教学应该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需要培养出具有不同应用能力的计算机应用人才,要以应用为目的。深入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探究,加强与学校各专业的交流,结合专业在计算机基础教学目标的制定上达成共识。积极参与学校各专业教学改革,与各专业教学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校召开的教育教学研讨会议、教学例会等及时互动交流,使教学侧重点不同的计算机基础课程在不同的专业间开展起来,围绕应用型确立教学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进而体现开展计算机基础教学提高学生的计算机知识重要,而且强调使学生掌握计算机技术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所学专业,也就是培养具有较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更重要。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结合财会类专业的特点我们可以把Excel电子表格作为此类教学的侧重,新闻类专业我们可以把Word排版作为此类教学的侧重等,在教学案例素材方面结合不同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案例,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加强实践环节,提高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践效果是核心。能力的提升,实践是关键。计算机基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加强学生上机实践,一方面能加深学生对计算机理论知识的把握,提高应用能力,另一方面更能使教师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疑难问题,达到在“做中学”。因此,在制定教学大纲时应明确课程总课时数,突出实践环节,理论、实践课课时比例为1:2为宜,与此同时理论课、实践课应根据课程内容合理调配。在实践课前学生应明确本次实验的任务目标、要求等,使学生带着问题进实验室、带着项目进实验室,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最后要求学生提交实验报告,采取模块化的方式,深刻领悟实验要领,这也是我校应改善的重要环节。例如在Excel电子表格软件中,设计一个案例,先让学生直接上机操作,如有一些不熟悉的功能操作,可提问教师寻求针对性的讲解。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应该提升操作深度与难度,尽量杜绝学生练习教师示范内容,应让学生举一反三,对相同知识点,能够制作出不同内容的作品,使之别出心裁,培养创新意识。
(四)课程实训考核,巩固知识,并学以致用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能力的提升是目的。应具有科学的评价体系。计算机基础课程的高度实用性是其他基础课程难以达到的,基于此应改变我校传统的考核方式,由“考知识向考能力”进行转变。对此进行课程的集中实训考核是很有必要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知识、Office办公软件的综合应用能力。可以使学生熟练的掌握文字处理软件Word图文混排、电子表格软件Excel的数据表操纵,演示文稿软件PowerPoint的动态效果展示等。可合理分配课时,如期末制定8课时时间,让学生全面理解并综合应用课程所学知识,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给学生单独制定考核计划,定时完成任务,以解决考核问题,最后通过PPT汇报,教师给出考核成绩。不仅能考核学生掌握本课程知识的能力,还能考核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通过现场答辩汇报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能力。以此方式进行考核使学生达到知识向能力的转变,进而实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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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是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论文,供大家参考。
1.医学专业计算机基本教育存有的问题
1.1医药类专业和教学内容结合不密切
医学院校的计算机教学主要采用工科院校计算机基础课的形式,就是讲授计算机的发展历史、Office办公软件、Windows操作系统以及简单的数据库知识等。医学院校的学生在上学期间与毕业后承担着各级医院的医、教、研究等工作,在工作中他们难免会接触到计算机,例如用计算机对患者进行各样的检查、诊断和必要性的治疗,或者运用软件与数据库相关的知识去管理科研工作中的许多数据[1]。但是在毕业后这些学生就较少再接触计算机,所以不得不设法让他们在学校时学习一些实用的计算机知识。而现在医学院校采用的计算机教材并没有医学特点,因而必须选取适合的教材,否则随着普及中小学计算机知识的变化,医学院校的计算机基础教育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1.2课程内容的设置落后于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
当今,计算机专业教学大多是理论教育,而缺少职业基础课程,专业方面的技能训练也不多。计算机在高科技技术范围中,并且实用性很强,且快速的在实践中得到发展,但现在的计算机教材内容体系并没有以其实际应用考虑,反而开设的计算机基础理论课程太多,这些课程对于提高学生的整体专业素质没有很大的影响,而安排的急需实践训练的部分少之又少,忽略了医学专业对计算机技能的特别需求,这种教学内容体系已比世界其他国家落后很多,导致了计算机基础教育和学生生活实际没有相适应,不能激励他们的学习动力和兴趣,进而导致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受到影响。
1.3教学模式守旧
粉笔、黑板、老师、书以及课堂的形式是旧的教学模式主要组成部分,采取这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学,学生主要是听,被迫的接受知识。但计算机是实用性较强的一门学科,空口讲授会使刚开始接触计算机的一些学生产生强烈的不适应感,思维方式很难变换,破坏了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导致抵制情绪的出现。计算机的更新速度很快,从教学方面来说,重要的是传授基础的知识,但传授准确的学习方法、操作技能与自学能力也不容忽视。当前的教学模式比较偏于讲授,当课程结束后,不仅学生很快就遗忘了学过的计算机知识,而且又缺少获取新知识的自学能力,其很难提高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1.4学习效果的评判方法简单
对教学成果的评定,以前的做法通常受到学科考核的限制,偏于对学生知识记忆的考察。虽然计算机基础课程是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其考查内容也是理论考试为主。计算机教学以应付考试和较高的通过率作为目的,使得学生使用计算机能力的标准下降,导致医学生对考试要点重复训练、死记硬背,却不能真正的学会计算机的使用技巧,缺少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丢失了在医学专业开设计算机课程的真正目的。
2.医学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应对方法
2.1增强计算机教学内容和医学专业的联系
医学计算机的教学应该提高计算机在医学中实际应用情况的研究,熟知医药行业计算机的运用情况,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针对医学学生因材施教。在讲授计算机应用时,可以选择与医学或医院相关的例子,讲授Internet知识时,可向学生介绍一些医学信息的网址与搜索引擎,且激励学生在空闲时间多上网浏览医学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医院用人的标准等,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进取心。
2.2优化教学内容
不同专业的计算机教学应依据该专业的特点整合、重组、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把实际问题当作指导,就是从实际着手,首先学习相关技术的运用技能,接着再掌握较为抽象的理论,并且重视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运用,把重要的专业理论在明了的实际背景下来介绍,让学生掌握真正有用的知识。并且不同专业不但要完成计算机基本层次的教学目标,还要根据该专业的特点相应添加教学内容。比如:添加一些经常用的信息化诊疗设施操作方法与应用原理的内容,熟悉用计算机开展宣传的工作。总而言之,在计算机教学内容的设置上要把将来人才市场对该专业的需求考虑进来,使计算机成为他们将来工作中真正的有利帮手。
2.3精讲多练、突出应用
精讲,主要是讲清楚基础知识和内容的精华;由于学生的学时不多,因此老师只讲授带有启示性的、重点的知识,引导学生经过看书自己熟记所学的知识。多练,就是多多练习基本技能。多练不是没有目的的上机操作,而是有针对性、有成效。重视培养计算机的应用意识。通过这样的教学形式,会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意识,且能很大程度增强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老师在每节课的教学内容上要有“应用性”的体现,而不一定非要注重学科的“完整性”。原有的教学把计算机教学看作是一门理论课,先学习系统的理论再结合实际,注重完整性与系统性。从实际运用方面来说,我们完完全全能让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精讲多练”、“突出应用”要求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运用计算机去实践。充分了解计算机公共课程的实用性特征。最大程度的加长学生的上机时间,只有切实做到这样,才有可能使计算机公共课教学质量得以提高。
2.4综合评判学生学习成果
当代教育理论认为,课程的考察是衡量教学成果的标尺,但不是唯一的标尺。计算机基础课程考察应注重实践技能,不但有基础理论的考察,还要有学生操作技能的考察。除课程完成时的考察以外,在每个单元内容完成后也应有几分钟的互动方法的测试,教师可以从测试中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而改变自己的教学方式。学生还可以借助测试使学过的知识更牢固,能进一步的明白老师的教学思路。可以把这种测试放到平时成绩中。除此之外,教学成果的评判不仅仅是老师一方面的判断标准,学生也可已进行自我判定,经过评价可以使自己切实了解学习状况,进而促进学习的积极性。
一、微课在计算机基础教学实践中的策略研究
首先,在进行微课制作时,需要将计算机基础教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处理,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及课程的设置,对计算机基础教学中的知识点进行合理选择,使教学内容与计算机基础教学目标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对所选择的知识点进行细化处理,划分主要教学内容和次要教学内容,对主要教学内容进行更为详细的知识点划分,而对于次要教学内容则可以概括性的进行划分,这样可以使得教学内容的设计更加具有层次感,从而使得微课的制作更加合理和系统。
其次需要对计算机基础教学目标进行合理的制定,在教学目标选定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教师及学生两方面的需求来进行综合考虑,在制定的目标中,不仅要着力提升学生的计算机应用实践能力,同时也要对教师的自身素质进行有效的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推动计算机基础教学的发展。计算机基础教学设计对于教学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而应用微课,可以使得教学的内容得到协调处理,无论是在教学的方法上还是在教学的目标上,都会使得计算机基础教学开展的有效性得到极大的突出。在教学设计中,微课可以对教学的整体开展进行合理的规划,使得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教学设计能够更加突出就教育技术,从而使得计算机基础教学可以更加顺利的开展。
再次,要对教学的过程进行有效的录制。要想使得微课可以在计算机基础教学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应用,就需要根据教学的内容做出具体的教学计划,再对微课进行全面录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微课录制之前,需要教师和摄像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熟悉教学的流程,教师调整好麦克风的音量和位置,能熟练使用录屏软件,操作得当。最后,后期编辑。首先需要完成的是拍摄的视频和录屏内容的整合,其次考虑的就是要制作微课的片头、片尾,最后为微课视频添加背景音乐、添加字幕等。
二、结语
总而言之,微课这种新型的教学资源的出现,不仅使得教师的教学方式更加多样化,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推动计算机基础实践教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帮助意义。随着微课的广泛应用,计算机基础实践教学也将迎来必要的改革,从而使得计算机基础教学的开展更加的全面和有效。由微课的实质来看,其在未来的教育领域中所具有的发展前景将十分广阔,而教育工作者也需要不断的努力,开发出更加多样的微课资源,实现微课的全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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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型涉及业务方向、运作模式以及相应的企业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的整体性转变,是一个潜在着风险的不确定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转型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吸纳就业、出口创汇、深化改革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的一个长期的战略和目标。当下,我国经济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增长后步入新常态阶段,我们不能再用以往的视角来看待经济发展的现状,对于中小企业则更需要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对其发展的影响,要能抓住机遇促进自身的转型升级,提高自身发展的效益和质量,真正做到积极应对新挑战,把握新机遇。进而适应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和蓬勃发展。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
(一)受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出口受创
对外出口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特色之一。我国中小企业依托着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较多为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同时在这种出口导向的发展模式下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多数国家的经济受到重创,外部需求大幅减少,国外市场明显萎缩,较大程度的打击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低迷的经济又进一步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很容易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要素成本不断攀升
伴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化,低廉要素成本的优势必将无法长期保持,低劳动力成本、低土地成本等时代已面临结束。最近几年,随着物价、地价、房价、水电价、劳动力价格、社会交易成本等价格不断上升,使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尤其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给中小企业的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困扰。沿海地区用工荒的出现以及人口红利的下降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劳动力资源数量的减少,而同时中小企业又面对着劳动力成本的上涨,这些都逐渐损害了我国大量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
(三)自主创新意识薄弱,创新能力缺乏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规模小,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管理人才,同时企业对创建品牌、技术创新又不够重视,因此长期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但优势不显著,造成企业的经营利润较少,从而更没有能力改善管理,进行自主创新,如同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中小企业需要摆脱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过分依赖,增强自身对风险、对要素成本变动的抵抗能力,因而其转型升级刻不容缓。
三、新常态下对中小企业如何转型的思考与建议
经济新常态下,中小企业要认识到现行市场的发展态势,认真思考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和目标。在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加激烈的竞争中,中小企业主动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向低碳发展方式转型
面对着化石能源的日渐减少及其价格的不断上升,中小企业中以化石能源为基础发展的传统企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加之国家对环境更加严格的管制,碳排量高的企业迟早会被市场淘汰。因而中小企业需要进行减排和能源技术上的创新,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首先,中小企业要由单纯看销量转变为看质量,要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丢掉过去低层次的生产;其次,通过创新实现技术上的突破,创造低碳需求的市场,拓展和发现新的机会;最后将产品功能与低碳结合,用低碳思维武装企业人员,将低碳精神贯穿在生产的各个环节,生产出更好的低碳环保产品。
(二)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中小企业应该依靠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逐步实现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也是积极响应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中小企业要依托现行国家政策从税收、融资、财政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小企业给予的支持,大力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的产品,拓展新市场,同时积极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服务行业发展靠拢,实现从产业链低端向高端的升级。在转型中,中小企业既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创新实现升级,也可以通过引进外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此基础上深入学习和研究,使其内化为企业自身的内生创新能力。从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品的升级。无论如何中小企业要能始终把技术创新放在企业发展的重要地位。新常态下,在中小企业转型过程中,众多“创客”的力量也不容小觑。他们大都偏爱将新技术、新创意转变成产能,他们思维新鲜和超前,更贴近当下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企业要是能充分利用好创客的力量,对其创新能力的提升及转型升级的发展都一定是有帮助的。
(三)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
在2015两会中,首次提出‘互联网+’的计划。比如:互联网+零售业,可以释放内需潜力。淘宝网有10亿件商品,每天有上亿用户,在近六年的双十一中,淘宝的成交额从2009年的5200万快速增长到了2014年的571亿。互联网+批发业,可以促进产业集群的线上转型。当下批发市场有所萎缩,在线批发反而逐渐发展。“1688产业带”加速了电子商务与实体产业的融合,从2012年融合创造的224亿元增长到2014年2500亿元,并预计2015年实现5000亿元。互联网+制造业,能促进柔性化生产的加速。企业可依据消费者的爱好驱动设计生产的C2B模式,可以促使企业在诸如批量采购、仓储占用、资金周转等方面成本的降低。互联网+物流,可以促使电商物流突起。电商物流省去了批发商与零售商,直接在消费者与制造企业之间建立了买卖的物流互通。还有互联网+外贸、互联网+农业等等,既可以带动大批人创业、就业,还能促进经济增长,并进一步扩展市场。具体到企业互联网化上,中小企业要能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力量,发展自己的产品、技术、人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互联网体系,实现线上和线下的完美结合。在营销模式上,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发现需求,减少沟通的成本。如源动力餐饮加盟集团就将餐饮加盟与互联网相融合,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为加盟商和消费者服务,在网上也能进行服务,较好的运用了“互联网+”的模式。再如,家具领域,美乐乐依靠着O2O模式成功转型,只是它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O2O模式,将互联网的网友转化为实体店的客流,在不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程度后,增强了客户的粘性,同样实现了线上与线下的有机融合。在产品模式上,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来提高效率。通过互联网研发产品,并快速将产品投入市场,促使用户参与产品的体验,然后再根据用户的反馈进行相应的改善,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也促进了企业的内部创新能力。在管理模式上,中小企业要能做到结合自身情况用互联网的思维整改内部的经营管理和产业的上下游价值链。在商业模式上,中小企业要能通过整合内外资源利用互联网挖掘出新的业务和市场,通过内部的自我革命,或跨界跨区域合作等方式实现。如腾讯公司曾用微信打击QQ,顺丰用“线下网店”颠覆了物流业等,都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自2014年以来,国际油价遭遇雪崩式下跌,并长期在低位徘徊,石油天然气市场投资放缓,市场竞争更加激烈。2015年,是石油工程企业步入“寒冰期”的第一年,更是石油工程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作为传统的石油工程企业,如何准确把握形势,客观分析问题,做到在适应新常态中坚定信心、在应对新挑战中把握机遇,保持发展定力,突破发展掣肘,实现发展的新跨越,成为摆在石油工程企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一名石油工程企业员工,对这些重要课题,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深入思考,面对严峻形势,认为石油工程企业只有在适应新常态、迎接新挑战、取得新突破上下功夫,才能实现脱胎换骨的发展。
1要适应新常态,正确认识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才能找准发展的方向
这些年,石油工程投资一直箭头向上,投资逐年增长。而在新常态下,石油工程企业在保持多年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收入将首次向下调整。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明确自身优势和特色,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对于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十二五”完美收官极为重要。信心比黄金重要。要正确认识新常态下的挑战和任务,逆势而为、乘势而上,奋发有为、攻坚克难,才能突破重围,创造发展新业绩。
1)要正确认识发展新常态。只有认清新常态,才能准确把握形势,才能有效趋利避害。首先要认识国家发展形势,国家经济发展告别高速增长的时代,进入换挡减速、创新改革的新常态;石油石化行业告别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进入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常态;石油工程产业告别了规模扩张、粗放发展的进程,进入提质增效、内涵发展的新常态。这些新常态,是各个石油企业面临的客观现实,是所有企业开展工作的外在环境。要认真分析、科学研判,明确公司的“新常态”。就石油板块而言,“新常态”就是,石油行业上游投资锐减,市场开发进入“极寒期”;石油工程公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管理转型进入“适应期”;更加注重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要求,高端转型进入“困难期”。这是石油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常态,要准确把握,谋定而动,积极应对。
2)要准确把握发展新优势。在看到发展面临挑战和困难的同时,石油工程企业更应看到已经拥有和形成的新优势。这些年,石油工程企业虽然以保障油田发展为主,但是在一些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主要表现在“五个坚持”上。一是坚持把市场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是完全市场化单位,都建立完善了市场开发制度体系,拥有较为成熟的市场资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工作机制,使得原有市场得到稳固、新兴市场得到进入,具备较强的抵抗风险优势。二是坚持把打造特色技术作为工作重点,加大科研人才培养,强化科技攻关应用,注重发展高端技术,或多或少都拥有钻井、测井、测试、压裂等一些技术品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三是坚持把加强内部管理作为工作关键,各单位按照从严管理要求,强化公司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两级机关建设和扁平化管理,很好处理机关与市场、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拥有较为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具备较强的管理组织优势。四是坚持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发展之基,不断加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在服务国家重大工程、开拓市场的大潮中,锻造了一支团结协作、敢想敢干、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员工队伍,具备较强的人力资源优势。这些是石油工程企业发展的优势,更是应对挑战的基础,要传承发扬好,继续夯实工作工作,奠定发展基石。
3)要充分坚定发展新信心。“一代人有一人的责任,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奉献,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作为。”作为共和国的长子,发展信心是我们的优良基因,要继承好、传承好,要敢于在认识新常态中明确责任,在把握新优势中明确奉献,在坚定信心中明确作为,主动适应新常态、发挥新优势、创造新业绩。一是要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工作,把心思放在谋划公司发展上,多深入基层、多调查研究,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抓工作落实,踏踏实实把各项工作推动好。二是要保持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要大力弘扬夙夜在公、昼夜兼程的敬业精神,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昂扬斗志,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多担当、多奉献,实现以单位任务的完成推动公司任务的完成,以阶段任务的完成推进整体任务的完成。只有坚持发展不动摇、不松劲,才能保持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共渡难关,共创新业绩。
2要迎接新挑战,抓好企业各项工作落实,才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形势变化多样,只有以不变应万变,谋定而动,才能实现新的发展。新挑战下,市场是关键,管理是根本,成本是优势,品牌是目标。在迎接挑战中,要坚持把握好市场开拓、创新驱动、从严管理、降本经费、品牌战略,动员广大员工围绕四大主题,抓好组织实施,抓好贯彻执行,就一定能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1)要突出抓好市场工作。市场是石油工程企业的“吃饭”工程,是生存的根本。没有市场,就没有发展,更谈不上干部员工的薪酬福利。市场是当前一切工作的重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形势,引导员工充分认识市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谋划市场工作思路,细化市场工作措施,抓实市场开发工作,努力实现市场工作大繁荣。一是要转变市场观念,广泛宣传“市场是根、服务是魂、效益是本”观念,引导员工更好走向市场、做强市场、做优服务、做好效益,在同台竞技中干一流工程、树立品牌形象。二是要形成市场合力,市场开拓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信息收集研判上,发挥好协调、参谋作用。各个单位和机关部门要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服务市场开拓上,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共同形成市场开发合力。三是要加大品牌推介。要广泛宣传和推介企业的发展业绩、工作成果、品牌工程、典型事迹,不断亮化企业品牌和形象,提升企业美誉度和影响力,从而为实现一流奠定荣誉之基。
2)要打好涪陵示范区攻坚战。当前,对于各单位来讲,涪陵工区是中国石化发展的重点,是各企业形成非常规核心能力的重要战场。对于每个石油工程企业而言,在工区整体市场占有率上不够,技术能力还有待提升,整体效益水平不高,这是各个石油工程企业面临的问题。要正确认识,采取措施,打好涪陵示范区攻坚战。一是要当好主力创示范。特别是对于参加示范区建设的一些单位,要发挥好建设涪陵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主力军作用,加强组织运行,抓实提速提效,加快技术配套,强化服务保障,做到干就干一流、做就做品牌,当好示范主力军。二是要打造高端创示范。发挥好各企业形成的品牌优势,积极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攻关应用,加快行业标准规范,在服务中奠定高端地位、领先地位。三是要提升效益创示范。要发挥好“一体化”解决方案优势,多和相关单位合作交流。要突出在管理上项目化,在项目上经营化,在经营上精细化,努力创造更好更多的效益,形成规模效益。
3)要凝心聚力促发展。员工队伍的工作热情、创造活力和奋斗精神,这是石油工程企业发展的根本,要切实做好关心员工工作。一是要引领员工思想。要紧贴改革发展实际,紧贴员工思想动态,大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要引导员工全面理解企业面临的严峻市场形势和应对措施,着力传导“怎么看”、引导“怎么干”,切实把员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提质增效、开拓市场、推动发展上来。二是要提升员工能力。要抓好全员培训工作,开展好岗位成才、岗位立功、技能比武等活动,开展好“党员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突击队”活动,切实把每名员工打造成素质过硬、业务全面的业务尖子。三是要畅通人才成长通道。要制定好人才发展规划,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加大公开竞聘工作力度,对业绩优的进行奖励提拔,对能力不足的调整岗位,建立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培养一支闯市场、强高端、创效益的精锐之师。四是要强化人文关怀。加强员工思想状态调研,加强员工心理疏导,推行员工帮扶计划,加大扶贫帮困力度,推行员工服务中心建设,在基层队伍中营造爱企如家、爱队如家的良好氛围。
3要取得新突破,抓好转型发展,全面提升公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转型发展,是当前最为热门的话题,是中国石化的工作要求,更是石油工程企业实现有效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转型发展,既要向外要市场、更要向内要动力,只有正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转型的方向和目标,强身健体,苦练内功,才能抓好抓实转型发展各项工作,实现转型发展新突破。
1)思想观念转型要取得新突破。思想是一切行为的“总开关”,决定着石油工程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态势和公司面临环境,要求转变思想观念。只有转变思想观念,石油工程企业才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一是要围绕服务市场转型。市场需要什么,企业就提供什么。要牢固树立一切工作以市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观念,做到关注市场、分析市场、掌控市场。二是要围绕服务基层转型。基层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企业就应该帮促解决什么。要牢固树立一切工作以基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观念,多深入基层、多调研基层,做到思想围绕基层转、措施跟着基层走。三是要围绕服务发展转型。企业发展需要什么、企业工作的重点就是什么。要牢固树立一切工作以服务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观念,抓好降本增效、提速提效各项工作,做到开展活动、谋划工作都是为了推进公司发展。
2)管理模式转型要取得新突破。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石油工程公司成功上市,对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企业要向内部管理要动力,抓好管理转型工作,建立协调顺畅、执行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企业运转水平。一是要紧紧抓住上市的契机,深化改革调整,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规范经营,努力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组织构架、管理体制、治理机制和工作氛围。二是要紧紧抓住依法治国的契机,加快建立涵盖各个专业、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做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将制度规定融入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切实做到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三是要紧紧抓住从严管理的契机,加强领导干部和人才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队伍管理,加大兑现考核力度,着力形成从严管理、从严考核、从严追责的工作氛围,不断提升公司执行力。
3)高端发展转型要取得新突破。面对新的形势,中国石化提出了发展高端的工作要求,市场对高端更是趋之若鹜,拥有高端,就拥有创效武器。从整个石油工程企业来看,各企业技术力量和优势较为薄弱,加强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任重而道远。对于各企业而言,要把打造高端作为重点工作抓,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眼于前瞻性、长远性、差异性,聚集人力、物力和科研优势资源,积极开展创新创造、科研攻关等各种活动,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特色技术、集成一批新材料新工艺、推广一批先进技术,努力为各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提供支撑,从而为转型发展奠定最为坚实的“硬实力”。
4结束语
新常态,低油价,成为当前石油工程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怎样突破新常态、打造新优势,成为石油工程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如何认识新常态、如何谋划好工作、如何实现转型发展,只有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从严管理,才能闯出一片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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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持续竞争优势,实施转型的前提是明确企业转型动因,而转型因子的识别是明确诱发转型动因的前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转型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Ebben认为,企业原主营业务难以适时地剥离或潜在主营业务难以适时地引入,即使这些业务能够相容相长,也会增加运营成本,这样往往会导致企业竞争优势弱化。因此,转型战略时机问题应该受到关注。尤其是在充满动荡性、突变性和随机性的不确定环境下,时机也被认为是一种租金。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业务及时机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1.企业转型业务选择分析
企业的业务方面,需要建立三个层面的产业:在第一层面发展和保有核心业务,在第二层面建立新业务,在第三层面选择企业长远发展的新生业务。当企业成长出现有持续无成长、持续成长或衰退等情形时,需要对业务的进入或退出做出如下判断:建立保持核心业务;选择企业长远发展的新生业务,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大,利润空间多;原主营业务与潜在主营业务的取舍。
2.企业转型时机影响因素分析
由上文分析知,对企业战略业务的进入与退出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业务生命周期;业务间资源的衔接度及企业发展的内外环境;进入和退出业务的市场竞争度。考虑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时机选择;战略业务退出的动力结构。通过企业层动力和产业层动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公司内部选择环境。包括形成中层管理人员行为的结构背景和战略背景。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最佳时机的选择分析
1.企业成本利润曲线下转型时机分析
为了便于对转型时机的研究,现将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枯竭期五个发展阶段。生命周期下企业的收益、成本与利润在生命周期理论前提下,综合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比较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成本、收益及利润,界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的最佳时机。中线为企业总收益,即TR=PQ(t),P为单位产品价格;Q(t)为产量随时间变化的函数(为便于研究,将企业收益函数简化,忽略其他因素)。在企业形成期、成长期总收益曲线持续增长,当企业进入成熟期时,m点收益最大,随着成熟期结束收益曲线呈现下降趋势,直至枯竭期。线①与线②的间距为企业成本。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FC和变动成本VC两部分。线为企业未进行转型时的企业利润。该利润为企业收益与企业成本之差。其变动规律与企业收益曲线一致,均是先升后降,在与横轴交点e处利润为零。随着产品市场不断扩大,技术不断成熟,利润空间巨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潜在以及现有竞争者进入当前市场,激发了更多的企业竞争者寻求替代产品,然而,随着消费者偏好发生改变,产品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企业经营利润被分散。最终无利可图。此时,转型必须强调原主营业务的退出和潜在主营业务的接替,因变量D附值为1。这表明,企业进行转型时,首先需完成主导业务的转换,与转型前相比,需要多付出行业转换成本。其中,企业转型成本等于行业重构成本与行业转换成本之和;D为时间定性虚拟变量。线③表示进行转型时的企业利润。处于转型时期的企业需要承担日常经营成本外,还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致力于转型,因此,该曲线低于未进行转型时的企业利润,企业转型时的利润与未转型时企业利润变化规律一致,先升后降,到达n点时已无利润,直至亏损。
2.企业转型最佳时机的界定
首先,企业若选择在技术已经成熟,消费者偏好发生改变,产品市场趋于饱和时转型将要付出较多的行业重构成本和行业转换成本。因此在枯竭期进行转型,事实上已经延误了最佳时机,成本不经济。可见企业转型应选择在市场饱和前进行,即t
一、企业成功转型必不可少的工具:管理会计理念
1.企业产品转型中管理会计理念的运用
国内企业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率持续下降,仅依靠数量的人口红利已然成为历史,而21世纪以来,中国拥有高学历高素质背景的毕业生与日俱增,企业环境知识化,不仅依靠人口更依靠知识技能的人口红利是未来的优势。在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趋势已然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企业增长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利用新的人口红利来解决旧的人口红利消失的问题,扬长避短,积极推进产品转型,大量引入高知识高技能的优秀人才来研发生产市场需求量大、高附加值、盈利能力强的差异化产品,加快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集劳动、知识、技能为一体的密集型产业,大力研发、设计、生产高科技设备、信息化智能化等高附加值、高盈利性产品,进而获取利润,将由于员工知识水平上升引起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弊端转化为企业持续发展的一种人力资源优势。此外,在自然环境与资源承载力接近极限的情况下,现代企业产品需要转向低能耗、低碳化、循环化。产品转型会增加一定的研发管理成本,但一方面管理者应该具有战略意识,认识到其对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差异化、节能环保型生产有助于提升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增强客户忠诚度,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另一方面,全面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可以抓住商战先机,降低机会成本,以需定产,减少库存,消除非增值环节,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生产流程,也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合理的奖惩机制可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缩短劳动时间,降低劳动成本的同时增加产品附加值。可见,产品转型中充分合理运用管理会计的理念可以减少其风险,降低机会成本,增加利润的同时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
2.企业管理转型中管理会计理念的运用
企业转型的一个重点便是管理转型,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有以下特点:追求由投资和需求拉动的规模增长,这在经济增速下滑以及国内外需求降低的情况下显然难以实现;热衷于哲学层次上的管理思路和经营战略的思考,过度关注空泛的理论,管理理念不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是遵循形式主义,浮于表面,停留在“差不多”的层面上,并没有科学具体的计划方案,导致整体效率低、成本高、浪费严重,企业价值不能实现可持续增长。管理会计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利用大量数据处理技术方法及管理理论思想对企业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预测、决策、考核、评价,追求科学与艺术、严谨与灵活、理论与企业实际的结合,使管理不再是泛泛而谈,而是有理有据,分阶段分步骤地有序进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另外,人性化和战略化的人力资源管理、高效率的资源配置、全面系统控制及风险管理、成本最小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管理会计理念都能有效解决传统粗放型管理的“差不多”现象,使管理更深入,更到位,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长期规划企业发展。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合理地运用管理会计理念将会有效的帮助其转向精细化、战略化、将艺术与科学相互结合,强调精确性、具体性、可行性、可操作性、集约化,即精细管理。不仅如此,从财务、顾客、内部业务、学习和成长四个不同视角进行绩效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会计理念,能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3.商业模式转型中管理会计理念的运用
总结我国传统的商业模式:工业企业是投资建厂、招聘工人、采购物资、组织产生、销售产品、回收货款、再生产、再销售,没有整合供应链,没有打通价值链,成本高,利润小;商贸企业是先采购后销售,或者先销售再采购,或者代理采购销售,其中融资性贸易、大宗商品融资有一些创新,而一些企业出现了重大经营损失(廖家生,2015)。企业管理者不能只关注内部动态,还需要充分及时地了解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等企业群体的相关信息,运用以需定产或者以产定销以及对业务流程进行绩效管理等管理会计理念,利用互联网其特有的信息传递共享功能,及时有效的搜集处理大量信息,及时有效的搜集处理大量信息,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以及规划、决策、控制能力,进而运用价值链分析,计划、协调、执行、控制和优化各种活动与过程进而降低成本;此外,可运用促进价值创造、支持投资决策以及风险管理等理念帮助企业财务管理从传统的核算型、管控型向价值型决策型转变,以缓解融资难且资金周转缓慢等问题。充分合理地运用管理会计理念,组合“产业、金融、互联网”三个要素(廖家生,2015),促进商业模式转型。
二、管理会计发展面临的问题
1.管理层对管理会计的不重视
虽然目前管理会计在我国发展较快,国内需求较大,但部分企业管理者对管理会计并没有予以重视,企业中也没有设置单独的管理会计机构,而只是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分支,其应用范围也比较狭隘,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甚至并不了解管理会计。部分企业高层管理者对管理会计的认识仅仅是销售核算、成本核算、利润核算、编制预算等简单的运用,其角色是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支持决策的信息系统,并没有上升到参与决策、制定战略、风险控制、绩效管理的高度。在企业管理层对管理会计不重视的组织环境下,管理会计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上升到战略成本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决策的高度,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评才能最大程度的帮助企业成功转型,然而这一理想状态必须结合良好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结构,所以,高层管理者对管理会计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为管理会计理念企业中充分运用提供支持,尤其是企业面临转型,更需要管理会计理念保驾护航。
2.管理会计理论缺乏中国特色
管理会计具有技术,组织,行为,情景四个维度,后三个维度可以统称为管理情景,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充分反映着我国特有的制度文化背景,而管理会计技术方法在现实中的运用也强力受到管理情景的影响,共生互动(胡玉明,2015)。但是,我国的管理会计研究和应用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历程比较短,虽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其中很多理论都是直接借鉴国外的,并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国外的管理理论照搬到中国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国内的本土化特征,比如美国CMA公司金融中的金融工具拿到我国并不适用,因为我国没有美国活跃的金融市场,筹融资环境。好的管理会计理论必须立足其发挥作用的环境,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因此,要想管理会计理念在经济“新常态”、企业转型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结合中国国情,了解中国特色,了解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了解管理会计理念应该在企业转型中发挥何种作用,从而成为企业成功转型的得力助手。
3.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安全问题
经济全球化,企业集团化,企业组织结构无边界化都促使企业需要搜集处理大量数据信息,从众多的信息中提取对企业经营管理有用的,并进一步分析加工,传统的手工记账不可能胜任,目前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财务信息共享中心,所以,管理会计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管理会计信息化是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为主的信息技术对管理会计进行获取、加工、传输、应用等处理,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但是,管理会计信息的安全却并没有很好的保障,企业内部控制的不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企业人工信息保密性意识不足、操作的不规范、及网络本身的安全问题等等都会是信息的安全性没有保障。所以,要想实现管理会计信息化还必须经过一段漫长的过程。
4.管理会计教育不足导致管理会计人才缺乏
管理会计地位在近几年才日益凸显,之前并没有受到高校教学的重视,一直都是纳入财务会计教学范围之下,没有专门的管理会计教育体系,这导致我国管理会计人才严重缺乏,不能满足目前国内对管理会计人才需求剧增的情况。在政府积极倡导支持管理会计发展的情况下,应对国内对管理会计人才的需求,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专门的CMA(管理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只有一两年,而实际的教学时间只有半年,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应试教育”,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管理会计专业人才不具备综合知识素养,面临变化迅速的复杂外部环境,能否灵活运用书本知识满足企业转型的对管理会计的需求存在很大怀疑。管理会计专业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相关技术,还要懂经济学知识,懂公司治理,具有战略思想,了解中国特色与国情,具备大数据时代信息处理能力,目前国内的管理会计教育却远远满足不了这些要求,管理会计专业型人才缺乏成为必然。为了填补管理会计人才缺口,高校教育必须有意识加大对管理会计人才综合知识素养的培养,管理会计不应只是财务会计教学中的一支,而应该形成自己的课程体系,国家应支持管理会计教育工作的快速顺利进行。
三、总结
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新常态”,企业所处的营商环境迫使企业也必须进行转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提升自身竞争优势,获得可持续发展,企业转型主要指企业产品转型、管理转型以及商业模式转型,而管理会计理念的充分合理运用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各项转型。高层管理者应该正确认识企业成功转型中管理会计理念的重要性并给予支持,提升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地位以使其能充分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虽然,管理会计理念是企业转型必不可少的有效工具,但考察我国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都存在一些问题,管理层的不重视、管理信息安全问题、教学不重视导致专业人才缺口大、缺乏中国特色等,都制约了管理会计理念在企业转型中的运用,只有解决了这些已显现及潜在的问题,才能充分合理的运用管理会计的诸多理念,为我国企业转型甚至我国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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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型涉及业务方向、运作模式以及相应的企业组织模式、资源配置方式的整体性转变,是一个潜在着风险的不确定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转型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吸纳就业、出口创汇、深化改革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的一个长期的战略和目标。当下,我国经济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增长后步入新常态阶段,我们不能再用以往的视角来看待经济发展的现状,对于中小企业则更需要充分认识新常态下对其发展的影响,要能抓住机遇促进自身的转型升级,提高自身发展的效益和质量,真正做到积极应对新挑战,把握新机遇。进而适应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和蓬勃发展。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
(一)受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出口受创
对外出口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特色之一。我国中小企业依托着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较多为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同时在这种出口导向的发展模式下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多数国家的经济受到重创,外部需求大幅减少,国外市场明显萎缩,较大程度的打击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低迷的经济又进一步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很容易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要素成本不断攀升
伴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化,低廉要素成本的优势必将无法长期保持,低劳动力成本、低土地成本等时代已面临结束。最近几年,随着物价、地价、房价、水电价、劳动力价格、社会交易成本等价格不断上升,使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尤其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给中小企业的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困扰。沿海地区用工荒的出现以及人口红利的下降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劳动力资源数量的减少,而同时中小企业又面对着劳动力成本的上涨,这些都逐渐损害了我国大量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
(三)自主创新意识薄弱,创新能力缺乏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规模小,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管理人才,同时企业对创建品牌、技术创新又不够重视,因此长期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但优势不显著,造成企业的经营利润较少,从而更没有能力改善管理,进行自主创新,如同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中小企业需要摆脱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过分依赖,增强自身对风险、对要素成本变动的抵抗能力,因而其转型升级刻不容缓。
三、新常态下对中小企业如何转型的思考与建议
经济新常态下,中小企业要认识到现行市场的发展态势,认真思考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和目标。在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加激烈的竞争中,中小企业主动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向低碳发展方式转型
面对着化石能源的日渐减少及其价格的不断上升,中小企业中以化石能源为基础发展的传统企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加之国家对环境更加严格的管制,碳排量高的企业迟早会被市场淘汰。因而中小企业需要进行减排和能源技术上的创新,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首先,中小企业要由单纯看销量转变为看质量,要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丢掉过去低层次的生产;其次,通过创新实现技术上的突破,创造低碳需求的市场,拓展和发现新的机会;最后将产品功能与低碳结合,用低碳思维武装企业人员,将低碳精神贯穿在生产的各个环节,生产出更好的低碳环保产品。
(二)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中小企业应该依靠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逐步实现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也是积极响应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中小企业要依托现行国家政策从税收、融资、财政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小企业给予的支持,大力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的产品,拓展新市场,同时积极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服务行业发展靠拢,实现从产业链低端向高端的升级。在转型中,中小企业既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创新实现升级,也可以通过引进外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此基础上深入学习和研究,使其内化为企业自身的内生创新能力。从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品的升级。无论如何中小企业要能始终把技术创新放在企业发展的重要地位。新常态下,在中小企业转型过程中,众多“创客”的力量也不容小觑。他们大都偏爱将新技术、新创意转变成产能,他们思维新鲜和超前,更贴近当下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企业要是能充分利用好创客的力量,对其创新能力的提升及转型升级的发展都一定是有帮助的。
(三)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
在2015两会中,首次提出‘互联网+’的计划。比如:互联网+零售业,可以释放内需潜力。淘宝网有10亿件商品,每天有上亿用户,在近六年的双十一中,淘宝的成交额从2009年的5200万快速增长到了2014年的571亿。互联网+批发业,可以促进产业集群的线上转型。当下批发市场有所萎缩,在线批发反而逐渐发展。“1688产业带”加速了电子商务与实体产业的融合,从2012年融合创造的224亿元增长到2014年2500亿元,并预计2015年实现5000亿元。互联网+制造业,能促进柔性化生产的加速。企业可依据消费者的爱好驱动设计生产的C2B模式,可以促使企业在诸如批量采购、仓储占用、资金周转等方面成本的降低。互联网+物流,可以促使电商物流突起。电商物流省去了批发商与零售商,直接在消费者与制造企业之间建立了买卖的物流互通。还有互联网+外贸、互联网+农业等等,既可以带动大批人创业、就业,还能促进经济增长,并进一步扩展市场。具体到企业互联网化上,中小企业要能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力量,发展自己的产品、技术、人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互联网体系,实现线上和线下的完美结合。在营销模式上,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发现需求,减少沟通的成本。如源动力餐饮加盟集团就将餐饮加盟与互联网相融合,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为加盟商和消费者服务,在网上也能进行服务,较好的运用了“互联网+”的模式。再如,家具领域,美乐乐依靠着O2O模式成功转型,只是它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O2O模式,将互联网的网友转化为实体店的客流,在不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程度后,增强了客户的粘性,同样实现了线上与线下的有机融合。在产品模式上,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来提高效率。通过互联网研发产品,并快速将产品投入市场,促使用户参与产品的体验,然后再根据用户的反馈进行相应的改善,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也促进了企业的内部创新能力。在管理模式上,中小企业要能做到结合自身情况用互联网的思维整改内部的经营管理和产业的上下游价值链。在商业模式上,中小企业要能通过整合内外资源利用互联网挖掘出新的业务和市场,通过内部的自我革命,或跨界跨区域合作等方式实现。如腾讯公司曾用微信打击QQ,顺丰用“线下网店”颠覆了物流业等,都是很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Ebben认为,企业原主营业务难以适时地剥离或潜在主营业务难以适时地引入,即使这些业务能够相容相长,也会增加运营成本,这样往往会导致企业竞争优势弱化。因此,转型战略时机问题应该受到关注。尤其是在充满动荡性、突变性和随机性的不确定环境下,时机也被认为是一种租金。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业务及时机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1.企业转型业务选择分析
企业的业务方面,需要建立三个层面的产业:在第一层面发展和保有核心业务,在第二层面建立新业务,在第三层面选择企业长远发展的新生业务。当企业成长出现有持续无成长、持续成长或衰退等情形时,需要对业务的进入或退出做出如下判断:建立保持核心业务;选择企业长远发展的新生业务,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大,利润空间多;原主营业务与潜在主营业务的取舍。
2.企业转型时机影响因素分析
由上文分析知,对企业战略业务的进入与退出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业务生命周期;业务间资源的衔接度及企业发展的内外环境;进入和退出业务的市场竞争度。考虑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时机选择;战略业务退出的动力结构。通过企业层动力和产业层动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公司内部选择环境。包括形成中层管理人员行为的结构背景和战略背景。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最佳时机的选择分析
1.企业成本利润曲线下转型时机分析
为了便于对转型时机的研究,现将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枯竭期五个发展阶段。生命周期下企业的收益、成本与利润在生命周期理论前提下,综合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比较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成本、收益及利润,界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的最佳时机。中线为企业总收益,即TR=PQ(t),P为单位产品价格;Q(t)为产量随时间变化的函数(为便于研究,将企业收益函数简化,忽略其他因素)。在企业形成期、成长期总收益曲线持续增长,当企业进入成熟期时,m点收益最大,随着成熟期结束收益曲线呈现下降趋势,直至枯竭期。线①与线②的间距为企业成本。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FC和变动成本VC两部分。线为企业未进行转型时的企业利润。该利润为企业收益与企业成本之差。其变动规律与企业收益曲线一致,均是先升后降,在与横轴交点e处利润为零。随着产品市场不断扩大,技术不断成熟,利润空间巨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潜在以及现有竞争者进入当前市场,激发了更多的企业竞争者寻求替代产品,然而,随着消费者偏好发生改变,产品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企业经营利润被分散。最终无利可图。此时,转型必须强调原主营业务的退出和潜在主营业务的接替,因变量D附值为1。这表明,企业进行转型时,首先需完成主导业务的转换,与转型前相比,需要多付出行业转换成本。其中,企业转型成本等于行业重构成本与行业转换成本之和;D为时间定性虚拟变量。线③表示进行转型时的企业利润。处于转型时期的企业需要承担日常经营成本外,还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致力于转型,因此,该曲线低于未进行转型时的企业利润,企业转型时的利润与未转型时企业利润变化规律一致,先升后降,到达n点时已无利润,直至亏损。
2.企业转型最佳时机的界定
首先,企业若选择在技术已经成熟,消费者偏好发生改变,产品市场趋于饱和时转型将要付出较多的行业重构成本和行业转换成本。因此在枯竭期进行转型,事实上已经延误了最佳时机,成本不经济。可见企业转型应选择在市场饱和前进行,即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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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
一、风险社会的涵义
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核电站,而且连正常的电力都比较匮乏。在此之前,人类通过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放的原子弹,只知道核爆炸的威力,但是对核电站的安全性能并不怀疑。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许多科学家开始认识到,科技的进步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也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风险扩张速度更快,带有全球性质,这种风险一旦变成现实,它的涉及面和影响程度都将大大高于传统社会的灾难。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从1986年以后全球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发生的许多事情应验了贝克的理论。
3.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观点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在这个概念中,有这样几个关键词,风险社会产生的背景是全球化,产生风险的原因是由于人类实践,特征是全球性风险占主导地位。
(1)风险社会是人类追求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各种风险。有战争的风险,古今中外,在我们这个星球上不知道发生过多少次战争,每一次战争都对人类的安全和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但是,除两次世界大战,这些战争都发生在局部范围内,所造成的影响也没有威胁到整个人类社会。有自然灾害风险。古往今来发生的自然灾害同样也只是限于局部地区,还没有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除此之外,还有瘟疫等传染病的危害等等。人类就是在与自然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步掌握了战胜自然的钥匙,然而这把钥匙有时候并不掌握在掌控者手里,反过来倒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风险。
(2)风险社会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风险社会中的“社会”,不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所说的“社会”,它不是一种社会形态,它是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全球性风险占主导地位。从风险的构成或者结构上说,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等新类型风险,成为现代风险中的主要类型,具有潜在的全球性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会产生全球性威胁。出现了可能性小但是后果严重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又引发了全球风险意识的形成,人类在应对共同风险上有了整体认同。
(3)风险社会是与科技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社会所说的风险,是与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不仅提高了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还大大改善了人类文明和人们生活水平,但是,人们通常只是看到科技进步带来的对人类有利的一面,而对所带来的负面的东西忽略不计。其实,正是由于科技的进步,它所带来的后果也越来越难以预测和控制。正是因为如此,现代社会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科技进步本身。人类发明了汽车,现在更向智能化发展,越来越智能化的东西,人类反倒难以控制。这种智能化以后可能带来的风险,是一般人难以应付得了的。一句话,人们对科技发展后果的控制能力越来越低,这就是技术风险,有些风险已经超出了人类自身的管理能力。
二、风险社会下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是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根据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刑法规定针对的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谓犯罪行为,必须有这样几个要件:
第一,要有犯罪主体。每一种犯罪都有犯罪主体,有的是一个人作案,有的是一个群体作案,还有的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
第二,就是从主观上来说,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在犯罪实施前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但是为了达到目的而故意对他人身体或者财产进行侵害。当然,有的属于过失犯罪,是由于犯罪主体非故意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
第三,就是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的的犯罪行为,或者称为犯罪表现,如盗窃罪,犯罪人在未经物主同意的情况下,以侵占他人的财产为目的,故意把他人的财物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而达到占为己有的目的。
第四,就是要有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意识中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指向的具体人或物体。也就是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的对象,如人,钱物、财产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归纳起来说,刑法是在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后且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惩处条件时才发生作用的,是一种事后的惩戒而不是前期的预防和控制。刑法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换句话说,如果存在某种风险但是并没有触及刑法规定的条件,这种风险也不适用刑法来规范,尽管几年来全国人大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编入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同时,在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对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民族歧视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我国1980年《刑法》只有192条,而新《刑法》猛增至452条,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这种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行为防范的规定,恐怕远远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给我们的威胁。此外,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属地原则,也就是属地管辖权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对风险社会特征的描述,我们知道,风险社会具有跨国性、全球性特点,是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它是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显然,以一国之刑法,去应对风险社会所带来威胁,也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全球性威胁,又必须以每个国家的刑法为主要的安全保障手段。
三、风险社会中的犯罪
风险社会下,有的风险没有变成实际的犯罪行为,有的则不仅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而且正在变成影响非传统安全的主要犯罪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犯罪具有反人类的性质,如当前在全球蔓延的恐怖主义威胁,极端势力和极端组织实施的反人类行为以及一些分裂组织为了达到分裂目的所实施的爆炸、袭击等行为,都是世界各国必须加以应对的全球性安全问题。应对风险社会中的犯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是在某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实施后通过刑法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而应对风险社会中的威胁,则要复杂的多。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面临着全球化时代、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挑战。
1.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特点
风险社会虽然是全球性的,伴随着科技进步产生的,但是作为一种现实威胁,则是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也就是说,风险社会的威胁重在防范,也需要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依据刑法进行严厉惩处。风险社会下,由于科技进步具有全球性质,打破了国家间的界限,科技进步同样也被一些犯罪分子运用到犯罪行为中,使得犯罪行为也具有了“科技含量”,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其特点是:
(1)犯罪手段升级。科技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渠道,一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如金融诈骗,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根据一些人急于需要资金的心里,仿制正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诱引一些人上当受骗,诈骗受害人的钱财。2011年福岛大地震以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原料泄露,国内一些人就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我国沿海领域受到核污染的虚假信息,引起一些地区疯狂抢购食盐,导致市场混乱。这些年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时有发生,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犯罪手法隐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2)犯罪团伙性越来越明显。在近年来侦破的涉及电信、网络犯罪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团伙性强,形成了一个犯罪集团。贩毒,贩卖人口等传统犯罪都带有典型的团伙犯罪特征。而随着电信和互联网的发展,团伙犯罪日益成为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公安部查处的犯罪中,许多犯罪都是一个团伙,团伙内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的还以合法企业的形式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极端分裂分子的犯罪,更是带有团伙性、组织性。而且深受极端宗教意识毒害,对我国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3)犯罪分子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来说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而在风险社会下,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之高是过去不可想象的,他们不仅是受到高等教育的人,而且还是某一专业的行家里手。如一些犯罪分子本身就是计算机方面的行家,他们可以利用计算机窃取、篡改或删除别人电脑中的机密信息,将国家政府、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公布于众、或出卖、或敲诈勒索等。这进一步说明,如果一种发明,一种技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其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传统犯罪;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一些掌握先进技术、核心技术的人利用所掌握的专门技术走上犯罪,他们如果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国家和集体带来的常常会是巨大的损失,产生极大的危害。
(4)有意识的报复性犯罪增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造成社会不公等种种问题。与三十年前相比,现在的人普遍感到压力大,住房压力、教育压力、看病压力,以及个人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压力,社会不安全感普遍增强。面对种种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所遭遇到的一件偶发事件,都可能激发聚积已久的被剥夺感、挫折感,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或者行动。这些年,有的人采取极端手段,如投毒、杀人、爆炸、劫持等报复社会,这种风险日益增多。
2.风险社会下犯罪的主要根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成就瞩目,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历史上所没有遇到过的,这种风险不仅来自国家安全方面的挑战,更来自于我国内部经济结构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等所带来的内部风险。各种风险叠加,交互影响,说我国进入风险时代并不过分,这也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主要原因。
(1)贫富差距扩大是引发风险的客观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实行的是国家承担的政策,除了工农业之间存在剪刀差之外,干部与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大。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超过了0.465。这种收入上的差距表现在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比如,同样是一年参加工作的,如果是在机关退休,那么比企业退休拿到的退休工资要高上1倍以上。更重要的是,这种差距表现在地区与地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员工与企业负责人身上,私人老板与私人企业员工身上。这种不公平具有普遍的社会性。以企业和机关退休职工来比较,这种贫富悬殊、收入差距扩大反映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和行业之间。贫富悬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必然增大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机率和摩擦系数,增加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从而产生群体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与社会的对抗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导致社会的动荡与冲突。
(2)政府公信力下降是引发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毋庸讳言,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中心,其威信和公信力在不断下降。首先表现在人们对官员的不信任上。造成对官员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在的高级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政府公信力不强的主要根源,也在于现行的领导干部选拔制度。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办事不公,作风霸道,眼睛里只有上级,没有群众,一些公共政策掺杂部门利益等等,都造成人民群众不相信政府。导致政府其社会控制能力或社会治理能力下降。
(3)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突发性小事常常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诸多风险之所以最终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直接的原因常常是一件具体的并不起眼的小事。美国警察枪击黑人,突尼斯警察暴打摆摊青年,还有埃及所谓的“颜色”革命,最初都是由一件具体的事情引起的。因为有与这样的事件所面临的命运相同的社会土壤,这样一些看上去不大的具体事件,加上网络的迅速传播,就会瞬间引发社会共鸣,从而酿成社会性事件。因此在处理社会事件上,不能再按照原来的思维模式进行处理,必须把与事件本身相关联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当然,风险社会下,引发风险的绝不仅仅是上述三个原因,环境问题同样也给人类带来风险,据国家环保部统计: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海河、辽河、黄河、淮河、松花江、珠江、长江;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的人口比例仅占统计城市人口总数的26.3%,暴露于未达标空气质量的城市人口占统计城市人口的近3/4。再加上近年来全国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等都给我国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和社会风险。由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在意识形态领域,我国在话语权竞争上远远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前不久,国内一个所谓的知名经济专家发明了一个“爱国贼”的名词,批评国内的爱国主义教育。不说这个所谓的专家还是不是中国人,起码来说,他的思想已经完全被西方的思想体系控制了,他考虑这个问题的出发点也完全不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了,可见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我们国内的一些所谓“公知派”影响有多大,在政治领域给我们带来多大的风险。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军事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环境安全等等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风险社会,各种风险无处不在,如影随形。风险如同一头打瞌睡的狮子,一旦醒来就会造成实际的危害。
四、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1.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风险社会下的各种风险,很多需要的是预防而不是实际行动,一旦变成实际行动,也就等于实际上的危害已经产生了,这是每一个国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防范风险变成实际危害,把预防放在第一位,是我们应对风险社会各种风险的首要任务。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广大群众明白,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时代,就是充满各种风险的时代,外出旅游存在风险,开车出门存在风险,甚至吃东西也会因为假冒伪劣存在着风险。通过引导,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防范风险的心理素质,提高公众抗御风险的心理承受力,从而避免或减轻风险来临时的社会恐慌,降低风险的危害。一些地方把风险作为所谓的敏感问题,封锁风险信息,堵塞群众的耳朵,这种做法是有害而无益的。如果人们不了解风险,在风险来临时,就会盲目相信谣言,盲目从众,从而造成社会恐慌,妨碍有秩序地控制风险,加大社会风险的危害。
2.构建风险刑法体系。很明显,用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应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存在着许多理论上和现实层面的困难。传统刑法针对的是实际上已经发生的,危害已经产生以后的犯罪行为,而风险社会中的刑法是潜在的,没有变成实际行为但是又很可能造成危害的一种社会现象。传统刑法不可能适用到某种现象而只能适用到某种已经发生的行为上。所以,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的风险,有必要制定风险刑法,专门针对风险社会的各种风险,从刑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风险刑法与传统意义上的刑法可以并存,只不过所适用的领域不同,对犯罪的概念不同,其功能也会不同。两者一同存在,相互补充,最大程度地防范好,处理好风险及其犯罪,达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标。
3.加强全球治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球性,必须加强在全球领域的刑法合作和刑法治理。不仅在政府层面加强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而且在刑法的执行部门,也就是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各国警方之间的合作,在全球性问题上加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各国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在应对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埃博拉病毒等的致病菌的防治,都需全球统一协调,一致行动,共同负责,化解风险,防范风险。
摘要:回应风险社会命题的要旨在于实现风险分配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因此,刑法介入风险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于推动社会风险的多元化分配。针对风险社会中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公害问题,抽象危险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增加风险制造者刑事风险的方式来强化其对于公害风险的注意义务,但这一路径的局限性在于未能打破风险分配的简单格局。刑法在推动风险的多元化分配过程中须有所作为,应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承担主体的多元化,将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强化对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以积极的刑法机制来建构起新型的风险分配格局与风险监督体系,推动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之实现。
关键词: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在对风险社会展开思辨的同时,人类回应风险社会的手段方法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经发生了正确的改变;刑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刑法应如何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对于上述问题反思与决断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鉴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为切入点来探讨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选择,颇具现实意义。
1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风险分配
工业社会的进取心促进了人类的财富积累,但这一财富积累的过程也在人们的身边制造出诸多风险。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步由“聚焦财富”向“忧患风险”移转,关注风险分配过程中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经逐渐取代财富积累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关注重点将不再是财富的分配,而是风险分配中的正当性问题。
1.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
不可否认,人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面对诸多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冒险成为人们的意愿或选择——即使这种冒险多是出于被迫;与此同时,人类去冒险的终极目标却是要寻求安全——即使这种安全可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变革营造出特有的“风险”话语乃是源于风险结构的改变。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的深度与广度都已明显加大,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政策本身成为制造风险的主要来源,而自然风险开始退居次要地位[1]。简言之,人化风险已经超越物化风险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风险结构的本质变化。即使凭借现代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化治理模式,人类预防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但在技术发展与制度推进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在这一风险反复循环的过程中,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便逐步在社会风险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正是由于在风险结构上的改变,以往自然风险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随机模式被打破,人类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分配风险的现实问题。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推动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样的,不同力量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的彼此叠加或相互冲突,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结构也将呈现出复杂样态。传统来看,在我国以改革开放为主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观察社会结构的变动或者说分析社会问题的坐标是财富的分配。21世纪初,一些社会学家都通过各自的论述来表明,“风险”作为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性因素开始受到重视,“风险”的社会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发展成果分配的财富分配过程与作为发展成本分配的风险分配过程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结构产生复合性冲击,对所得财富量过少的抱怨与对所得风险量过多的担忧将会交织成为社会制度诉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正伴随着风险高峰期,而风险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阶层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便演变成为诱发新型社会冲突的重要因子。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风险分配问题是由于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风险的累加效应、风险认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从风险分配的实际结果来看,与财富在分配过程中有向强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相对应,风险也表现出有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简言之,风险分配的过程也呈现出“马太效应”,风险的实际分配受到社会地位优劣的影响[3]。可以肯定,正当的风险分配机制将成为风险社会中核心的制度诉求,而实现风险分配的正当性——避免出现分配不均或风险转嫁——的基本要求则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
1.2刑法机制在风险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此也暴露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成本(风险)分配不均问题。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暗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其不仅成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险源,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如何在保证资源的开发、开采与利用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害问题,合理分配公害风险并实现风险的弱化与预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公害问题,刑法上对其所做出的严重评价被称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或生活条件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形态,是以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碍等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基本内容[4]。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风险逐步演变为现实的侵害。由于缺乏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恢复性治理的基本意识与有效制度性约束,矿业人员只重视开采资源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后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之时,据统计,我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现实问题,发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5]。事实上,传统刑法基于其惯常的实害评价之思维范式,通常难以全面回应现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这一状况被认为是与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与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做了专门规定,直接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该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引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之概括性评价要件,由此,该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下降,性质也由单一的结果犯向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罪名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必将有利于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效制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犯罪中并没有将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公害问题设定明确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在传统语境下,刑法在风险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张明楷给予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可靠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可能被假定的社会状态面前,我们是否必须要选择刑法机制来做出反应,这是需要深入论证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今确实面临着风险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必须依靠刑法来加以规制,但也应当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易言之,法益保护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场”;同时,“在所称的风险社会中,刑事责任评价方面也绝不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不能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中,责任主义也应当是恪守的基本原则”[6]。而在“风险刑法”论者看来,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更多是强势群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在现实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在风险社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依托于实害犯模式的刑法没有介入到风险再分配的行动中来由此更多出现乌尔里希?贝克先生所谓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即由于制度供给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风险为主的强势群体能够(基于制度的缺失)正当地逃避责任;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制造的风险及其可能转化成的实害后果却由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公众来承担[7]。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传统上以实害犯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无法及时介入到风险规制中,在回应公害问题时,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为明显;而只有当风险转化成具体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机制就已经积极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断风险的实害转化”[8]。只有如此,风险制造者及相关主体才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会肆无忌惮地制造风险或助长风险的扩散,普通公众则可以在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之前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目标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结构优化。
2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公害问题需要刑法的及时回应。但对于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的路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仍然受制于传统刑法中抽象危险犯之思维困境。对此,应当作进一步反思。
2.1与抽象危险犯之习惯性链接
固有的传统刑法理论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基本立场,只有出现侵害法益的现实结果时,发动刑罚权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问题时,刑事立法在传统上也是以实害结果为基础,进而表现为刑法是对公害性的实害结果作出事后评价,并科以严厉的报应性惩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时,风险社会的话语尚未在我国广泛“散播”,公害犯罪问题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客观来看,1997年刑法以实害犯模式来回应尚不算显著的公害问题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在风险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刑法或者说刑罚措施再不应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现实危害,现代刑法还应在防止未然风险向具体危险或现实危害转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一面,即通过刑法的预防功能来扭转广大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风险社会中公众的心理恐慌”;“在这一诉求之下,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来进行风险再分配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路径选择”[9]。从理论界定上来看,抽象危险犯是表明特定行为本身即具备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难以转化具体危险状态也应当被禁止的情况[10]。可以说,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进路俨然成为刑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分配时固有的思维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学者看来,正视并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之理论命题,应明确传统刑法实害犯模式的缺失。考虑到社会风险自身复杂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变性,风险被放大后所转化成的实害后果难以预计,在这种情况下,拟制出一种危险状态往往成为确立刑事可罚性的基本依据,事实上,这种拟制危险的做法更多的是着眼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寻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提倡引入拟制的危险状态,是对传统结果责任主义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结果,这将是刑法机制与风险社会制度诉求相契合的现实选择,甚至可以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应在风险社会中作出调整”。同时,该观点还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风险制造者所引发的危险状态及其可能引发实害后果无须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只要行为符合了立法者所确立的高风险性构成要件,拟制的危险状态便已经达到,司法者便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刑事评价”[12]。可以说,较之于传统的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门槛将会明显降低。
2.2对抽象危险犯困境的理论反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传统刑法未能将公害风险纳入评价范围,关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对传统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的基本要求。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具有正当性与危害性相重叠的特点,且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实际损害程度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害问题涉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人类应用高科技等伦理问题,而公害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长期累加性,一些非人为因素的作用也将对此产生影响,因此,对某种行为的危险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现有的认知水平。同时,对于风险对公众及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我们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认知[13]。而刑法在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时想要有所作为,便需要对公害风险作出更为系统的回应。那么,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险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确定。正如多数学者在评价风险社会或风险刑法时指出,“风险刑法的重大变革在于推动刑法的预防观念从传统上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向现代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一种以刑法信赖为基础的预防理念”;“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侧重于刑罚执行的威吓效果有所不同,积极的一般预防反映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与法治忠诚度上,即通过向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强化公众的法治信仰;因此,风险社会下所展开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需要依赖于引入抽象危险犯”[14]。事实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经验将引发公害的行为犯罪化,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就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为是不被刑法所允许的;通过政策导向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的双重推动,公众便可以在内心上逐步认可并遵守这些刑法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就能够实现。客观而言,抽象危险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惩罚到预防的转换,体现出犯罪成立前移与处罚早期化等思想。但实际上,抽象危险犯在回应风险社会时只是将刑法对风险评价适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并将这种风险以刑事犯罪风险的形式转嫁给风险制造者。然而,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以风险制造者为辅。可以说,在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仍然是在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间摇摆,只是通过增强风险制造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能够强化其在制造公害风险时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模式下风险量的移转并没有打破现有的风险分配之简单结构。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立法所预设的高风险行为即可,而对于行为人有无实害之预期与可能、危险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司法过程中往往都不严格考察。由此观之,引入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于“刑罚万能论”和刑法(刑罚)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种风险承担或责任转嫁的途径,而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对治理者来说,或许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当然,还有另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前瞻。一旦我们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引入了抽象危险犯,那么,抽象性危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如何确定可行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险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必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冲击。
3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路
笔者认为,单一的抽象危险犯进路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更多地体现出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这一进路难以发挥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确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科学地分配风险、分散风险、扩张风险的承担主体,并将相关的制造或助推风险的行为独立入罪。当然,在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刑罚的适度轻缓化。
3.1风险承担主体之多元化
抽象危险犯论者主张将刑法对风险的评价阶段前移,以此来减少普通公众所承担的公害风险,而增加风险制造者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但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间,原有的风险分配结构未发生本质的改变。而刑法理性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多元化在矿产资源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外引入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并确立更多的风险类型。易言之,我们应当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在更多的主体之间来分配,由此形成风险分配的基本链条,并推动不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认为,除了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外,需要引入的风险承担者还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者、矿产资源开发的辅助人,并进一步明确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在引发公害问题时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应当以资源开发者为核心,其中,既应当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开发者,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具备资质甚至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只是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以开发者是否获得行政上的许可(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判断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易言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承担刑事犯罪追诉风险的责任人是那些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而具备合法资质的开发者并不需要对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公害问题承担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实施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那么即使在开采的过程中有公害行为,由于有行政许可免责条件而不构成公害犯罪,这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缺陷。而破除这一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分配的平等性立场,无论是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是非法开发者,都需要对其开发过程中的公害行为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引发的公害行为,可以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于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以参照“环境监管渎职罪”将上述行为独立入罪,以此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当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人而言,我们也应当通过刑事立法确定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诉的风险,这一问题,后文将进一步展开。
3.2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行为单独入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作出特有的评价,易言之,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行为目前难以被作为犯罪行为来惩处,考虑到风险社会公害治理与风险分配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推动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独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相关部门规章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引入了恢复方案审查与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强化采矿权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去积极履行环境、生态恢复义务,但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显然与风险社会下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现实”立场相背离。同时,在法律实践中,一些采矿权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对于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不屑一顾,以为其提交的保证金便可以成为其不履行治理义务、恢复义务的免责事由。事实上,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呈现出几何式放大效果,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弥补实害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取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也不一定利用保证金来恢复生态环境,因此,保证金制度绝不应当成为一种不承担刑事风险的免责事由。针对上述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入罪的重点应当放在相关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采矿者,应将“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探矿者而言,应将“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而未能进行治理恢复,且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行为人实施“扰乱、阻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或侵占、损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以此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3.3相关辅助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究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效分配风险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传统刑法注重对直接责任人刑事制裁、忽视相关辅助性间接责任者的弊端。通过强调对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务商、辅助人、工具提供者进行制裁的确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辅助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并强化辅助行为人对直接的公害风险制造者的变相监督,进而科学地分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我国在依法严格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时,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生产销售者在资金、证明、场所、运输、存储、技术、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的行为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了辅助行为独立入罪的基本立场[15]。《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备或为他人准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及通讯传输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鉴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的辅助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开发者或采矿人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且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仍然“为开发者提供资金帮助、账号、证明文件甚至是许可证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为开发者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技术、材料或辅料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立法目的,准确把握共犯行为的适用标准。
3.4刑罚应适度轻缓
当然,在强调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应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刑罚配置科学化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情节不应只强调刑罚的严苛性,同时也应推动刑罚的轻缓化与适度性,重视罚金刑与禁止令等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的科学应用。简言之,对于直接的矿产资源开发者所引发的公害风险,应当将之独立入罪,并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考虑其在恢复治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辅助人而言,我们在引入共犯或独立入罪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更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来限制行为人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行为。
4结语
以风险分配为线索来观察当代社会,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变革社会生活与改造自然环境的意愿与能力显著增强,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为塑造社会结构过程中强有力的“参与者”。面对不断涌现的、复杂多样的风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实害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预防,这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而作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规制的乃是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因此,在积极回应社会风险防控问题时,盲目地将传统的刑法思维(抽象危险犯)移植到风险社会下将会只有“治标”的表象,难以产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风险社会面前,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减弱风险,形成合理的、具有正当性的风险分配格局,这将成为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人类所面临的全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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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刑法”是继“国权刑法”、“民权刑法”之后,刑法发展的新阶段。“人权刑法”以保护人权为基本理念,代表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的发展方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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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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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包括专门以侵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虚假诉讼”,也包括在诉讼中“作假证”等诉讼作假行为,但不包括具有真实诉讼内容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且存在很多司法困境。
(一)因诉讼欺诈被追求刑事责任的比例
普遍较低从近年来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各地数据统计就可以看出,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较为少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报道,2001年至2009年,广东省识别出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有940件,并逐年增加,最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比例较少,以致有政协委员要求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入刑。[1]据浙江方面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已确认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欺诈”的就有107件。[2]但这些案件中被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多。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浙江省全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只有86件104人。[3]江苏省全省2006年至2010年共识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839件,2011年至2013年共监督识别525件,但能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极少。[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2008年审理的100件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发现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5]但本文通过北京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统计发现,2003年至2013年,北京市法院审理涉嫌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只有18件。
(二)诉讼欺诈犯罪不易被立即识别、案发时间过长
广东省2009年发现的940件虚假诉讼案件,80%都是2005年后才识别。这可以看出,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不易被识别案发,或识别历时很长。北京市审理的18件涉及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中有近2/3是在法院已经作出裁决后才案发的,只有1/3是在未作裁决前案发。案发历时一年以上的占72%,三年以上的有4件,最长的达五六年之久。在从案发原因上看,11件是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报案案发,5件是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案发,2件是法院审理发现案发。很多被害人报案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且在克服较多困难下才报案成功。
(三)对诉讼欺诈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不统一
实践中对诉讼欺诈处罚适用的罪名不尽相同。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2000至201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7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6]北京市审结的18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判决的有10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的有3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的有2件,以贪污罪判的1件,以职务侵占罪判的1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的有1件。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罪名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对于同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不同的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或法官有时会适用不同罪名。有的以诈骗罪论处,有的会以妨害作证罪,或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或是因行为人的职务身份而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甚至以审判人员的共犯论处。[7]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诉讼欺诈案件,公安机关对与法官勾结制造假案的李某以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8]。虽然有可能是基于具体案情不同方面的原因,但实务部门之间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认识分歧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诉讼欺诈的刑事规制机制乏力之原因
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乏力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适用罪名的理论认知存在分歧是重要障碍(有法可依与无罪可用)
对于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判处?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审查证据真伪是法院应尽义务,刑法上没有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9]。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也基本持此观点。还有“三角诈骗”论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三角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10]。但也有学者提出,诈骗罪的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是在迫于司法的强制力,这与传统的诈骗构成理论确实不太相符,其实质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11]。还有的认为,诉讼欺诈应按妨害作证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194期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刑事案例主张把诉讼双方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中指使对方当事人作假证逃避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从而以“妨害作证罪”对该行为作出判处[12]。这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合理扩大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上述观点、《答复》、案例虽都不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但这些认识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实务适用混乱,也反映出针对诉讼欺诈的立法不足。特别是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加剧了上述认识分歧。该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这就使得一些通过诉讼欺诈手段拖延、拒绝法院执行的行为,在罪名上会出现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混乱问题。为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犯罪应在刑法上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这种意见,在刑法中专门增添了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规定,增加了“虚假诉讼罪”。新增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统一立法标准,加强和提升打击诉讼欺诈力度而言,确实很有意义。但笔者认为,即使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的独立罪名,也未必能完全消除上述分歧。原因如下:
1.从“虚假诉讼罪”罪状表述上看,仅针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从文义上看,其规制范围就仅限于“提起诉讼”的行为。对于在诉讼、仲裁、公证、保全、执行程序中做假证,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或和解等行为,则难以此罪名论处。此外,“捏造的事实”一般是指完全虚假的事实。而“诉讼欺诈”的作假程度可分为“完全虚假”和“部分虚假”两类情况。那么,对于客观上存在一定诉争关系,但在诉讼中虚构或隐瞒部分事实,或制造、提供部分虚假证据,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即人们常说的“作假证”的行为。如伪造部分证据、篡改证据、隐匿证据等虚构部分事实,或虚增部分损失、债务,或向法院作出虚假调解表示,或对部分权属、权益作出虚假确认或处分等。是否都属于“捏造事实”,如何界定虚假诉讼和伪造部分证据的诉讼欺诈行为,还将是司法适用不可回避的问题。
2.对于既存在侵财目的又存在其他非法目的的诉讼欺诈行为,以及行为目的不明确等复杂情形,其所侵害的客体
属于复杂客体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价,并非“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可以解决的,也不是诈骗罪或其他任何一个个罪名可以独立解决的。实际上,主张单独设立罪名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可以将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法益和司法秩序法益全部包括进去。但是,司法实践惩处带有竞合性质的犯罪最终适用的罪名未必具有囊括全部法益的性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罪名也不可能将这些法益全部囊括。即,不能适用于全部的诉讼欺诈行为。对于其中的竞合性犯罪,仍然需要借助刑法上竞合犯理论和原则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并非只有单一目的,也不限于侵财目的。如:为了规避北京车辆摇号、房屋限购政策;或是为了获得获得北京户籍等特殊社会身份、资质;是毁坏竞争对手品牌声誉;或是为了影响其他关联案件、其他诉讼活动的进程或结果。
3.新增的“虚假诉讼罪”如何与现有的其他妨害司法类罪名的衔接与协调的问题
特别是存在共同犯罪或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情况下,对于帮助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是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等行为如何适用相关罪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作假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等,应以“虚假诉讼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理,难免还会存在分歧。
(二)入罪标准不明确、民刑衔接不顺畅是机制性因素
刑事立法的标准不明,导致司法实践操作过于宽泛,入罪难。表现在:因缺乏明确的立案标准,民事审判部门即使在审判中发现有诉讼欺诈嫌疑,也不好判断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缺少硬性规定,公安机关也会担心越权干涉法院审判而不敢贸然立案;因缺乏明确立案标准,利害关系人不好判断是否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司法机关不作为时,也不能找出明确法律规定予以维权抗辩。
(三)信息沟通有障碍、诉审发现不及时是源头性因素
从司法实践中看,诉讼欺诈案件不易被及时识别发现,案发历时长,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信息掌握不足。一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诉讼,或是没有掌握有效证据,不能及时发现;
二是利害关系人虽参加诉讼,但因对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察觉其中的欺诈行为;或因掌握的证据不足或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及时报案。
三是法院对诉讼各方及关联主体、关联信息掌握不足。如,对诉讼各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掌握不全面,对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不易查实,特别是对于合谋串通的欺诈,很难对双方真实意思进行核查,对关联案件、纠纷信息掌握不足等。很多行为人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存在关联案件,因全国法院内部信息不畅通,相互不了解,不易发觉其中的欺诈行径。四是利害关系主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及时、顺畅。表现在,部分利害关系人因基于畏惧、不信任等心理,不愿意将实情全部告知法院,或因自身知识水平等原因,不能准确或及时地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愿意,部分司法人员缺乏与当事人沟通的必要耐心或警觉性,相互推诿等。
三、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之建议
通过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机制。
(一)立法上统一明确的“入罪”标准对于诉讼欺诈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明确。具体而言,包括:
1.应明确诉讼欺诈的范围,将之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或诉讼技巧、诉讼策略等相近行为严格区分开,防止打击面过大。
2.应对诉讼欺诈犯罪进行系统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建议作“侵财类诉讼欺诈”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两大类型区分。
3.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的程度要件进一步细化。如,对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数额标准”,建议参照诈骗类犯罪标准。对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情节标准”,建议以司法程序进度、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及裁决、欺诈次数、手段恶劣程度、欺诈次数、涉案人数、涉案面、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作为评判标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对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的罪量要件,仍不够全面。因为有些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而且还可能谋取其他非法目的,侵害其他社会权益或公共利益,或是破坏行政法令的实施、执行,甚至有时侵害性更大。如果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要件,则难以对这些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使用“情节严重”,或增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入罪要件,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4.解决牵连行为的“入罪”问题,即对诉讼欺诈中的伪造公章、公文、文件,伪造金融票证等牵连行为,即使这种欺诈不成立诈骗类犯罪或妨害司法类犯罪,也可对这些牵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如,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罪名论处。
(二)司法上对诉讼欺诈分类别适用相关“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如何准确适用好“虚假诉讼罪”,解决处理好与之相近、相似或相关罪名的关系,同样成为司法实务界需要面对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对诉讼欺诈行为增设独立的新罪名。实际上,只要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依据现有刑法理论和解释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应对和处罚。
1.应根据不同的欺诈类别、行为方式及对象客体,选择适用不同罪名,不搞“一刀切”
建议侵财类诉讼欺诈,根据其侵犯的财产权属、性质及特征,选择相对应的罪名。如侵犯诉讼对方或第三方财产的,可定诈骗罪;如果有利用职务便利诉讼欺诈,侵占本单位财物或公共财物的,则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等。同时给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了,可作为一种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主要考虑妨害司法类罪名,以其对司法秩序的破坏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对其他社会秩序或利益的侵害作为补充情节予以考量。
2.罪名的解释适用应全面,能囊括所有的诉讼欺诈行为
特别是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在罪名适用选择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的行为人身份、手段、方式及诉讼完成程度等。例如,当事人虽未伪造证据,但相互串通,合谋虚假调解、撤诉的;或只是伪造部分证据,没有捏造完全虚假的事实。如果仅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的罪名字面解释上,不能完全契合的。那么,建议尝试进行合乎法意的扩大解释。如,可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扩大解释包括指使对方当事人作伪证,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作伪证,指使他人提交虚假证据,让他人制作伪证后提交给法庭等情形,则对于在诉讼中伪造部分证据,谋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或未骗到钱款的诉讼欺诈就可以这一罪名进行规制了。又如,可将“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的事实”扩大解释包括捏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也包括通过欺诈手段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形;将“提起诉讼”扩大解释包括在诉讼中提起诉请的情形,那么,“虚假诉讼罪”就不仅限于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一方或一种情形,也可以包括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提出诉请的任何一方或情形。当然,如果确实无法扩大解释的,可以由立法机关对个别条文进行必要修正。如此,“伪证罪”就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有的学者提出的一种大胆想法,即可以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几种相近且容易混淆的妨害司法秩序罪名进行统一修正、组合,甚至可以合并为一个统一罪名,适用于所有妨害司法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13]。
3.处理好相关的“竞合”“牵连”问题
特别是同时侵犯财产性利益和司法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利益的复杂的诉讼欺诈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竞合犯或牵连犯的理论,从多种客体和行为性质对比角度予以评价。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与外人合谋,通过诉讼欺诈获取本单位财物的,可以考虑职务侵占与妨害司法行为的竞合,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通过诉讼欺诈影响其他案件执行,或其他诉讼,或实现其他违法犯罪目的的,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选择适用罪名。但这种适用规则必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只有将这些特殊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才能保证司法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在侵财类诉讼欺诈中,有可能出现侵财未遂与妨害司法秩序既遂的竞合情况,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在适用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犯罪未遂时的法定刑,与认定妨害司法秩序罪名犯罪既遂时的法定刑,两者进行比较,选择重者适用。例如,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指使他人作假证从而拒不履行赔偿10万元的法院判决,后被法院及时发现而强制执行的情况,同时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诈骗罪未遂以数额巨大为追诉起点,本案情形适用的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且主要侵害的还是司法执行秩序,故应以处刑较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在司法工作机制上,健全司法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平台,构建民刑立案衔接的常态机制
1.健全司法信息公开
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及新闻媒体、网络微博力量,为社会公众搜索、查询、了解相关案件进度信息提供便利。特别是对于权利人缺席诉讼、涉众型、涉案面广等诉讼纠纷,应尽拓展信息告知渠道和途径,将有关案件信息及时通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尽量防止利害关系人因信息掌握不全而不能及时维权报案。
2.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首先,应健全全国法院内部案件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各地法院随时能搜索、查询到全国关联案件;其次,应健全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证相关案件信息互查畅通。再次,应健全司法行政案件诚信登记系统,将执法、仲裁、审判、执行公证中不诚信人员、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诚信等级分类,提高司法机关对不诚信记录的人员的警惕性。
3.构建和完善民刑衔接常态机制
首先,应加强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与公安立案部门之间衔接沟通,建立互信互访的常态交流机制;其次,应加强法院内部刑民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进行业务交流机会,增强民事审判人员的刑事警惕性和敏锐性;再次,构建民事审判与刑事立案的案件移送、交接常态机制,健全专门渠道,提高司法人员责任心及证据审查的积极性,有效完善和增强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的发现和启动机制。
四、结论
诉讼欺诈现象频发与实践中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不相称,最主要根源在于民刑衔接不顺畅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两大方面。关键是要对诉讼欺诈进行分类,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立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刑民衔接工作机制,提高发现几率,畅通移送追诉渠道才是解决当前困境的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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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上提出了几点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
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其次,立法上,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立法逐渐严厉化。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急需通过严格的立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最后,从公民个人信息劝你保护上来说,公民个人能信息刑法的保护实际上就需要满足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中,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法律条文作出规范,并要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作为基础。总体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即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有了明确规范,且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不法分子来说也有了相关的惩治办法。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途径
1.明确罪名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罪名,但在法律定规定上,只要是侵犯了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侵犯公民信息罪,因此,为了使罪名更加明确没必要将公民信息本罪单独设为两项,而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253条单独列为一条罪名。同时,为了保证公民信息本罪明确化,法律上首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定才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突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就危害结果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影响周期较长,侵害主体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不稳定情况,生活环境也会很容易被侵犯。故,公民个人信息最应设置为一项抽象性犯罪行为,而不是实害犯。虽然作出这样规定后提高了入罪门槛,但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就可以将公民的危险状态纳入到定罪情节严重性的考量因素,而在考量危险状态的所造成的影响上来说就更为简单直接,正常成年人社会经验即可作出评判。
3.增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属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可以从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双轨立法模式,法律在对行业管理上,刑法并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故,行业内部需要有相关制度与标准作为行业约束,则需要行业有一定的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即自我控制,个体或者组织能够自觉将诚信等作为道德标准。故,如果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刑法立法外,还需要行业制定相关的制度,这就是双规立法模式。
第二点,衔接好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定为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加上针对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上,行政机关在处理方式与处理效果上有优势,故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更顺畅。
三、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加上一些行业的需要,这些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但本质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有部分,不应该作为一种产品用于商业用途。为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就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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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建设、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制度控制手段的法律化等等,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都在摆脱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发展,法治社会的最后形成是社会转型的终极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转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传统的经济结构比重也进行了调整,传统的农业为主,工业为辅的经济体系转变为以第二产业为主,第三产业为辅的经济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依托传统经济结构而产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着消失的危险。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民族瑰宝的一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情感,在新时代下保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此,笔者分析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民族体育文化面临的危机,并试图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寻找新的文化含义,帮助其重新焕发新的活力。
【关键词】社会转型;民族体育文化;变迁动力
前言
我国幅员广阔,民族众多,有着丰富的民族体育文化资源。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农业效益占经济效益中的比重下降,加上外来体育文化活动的冲击,我国传统民族体育文化影响力越来越少,许多珍贵的民族体育文化由于缺乏传承和宣传,正在面临消失的危险。
1.社会转型影响民族体育文化变迁的因素
在传统社会形态中,社会变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一次大型的灾难或者战争都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迁移,由此,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也会发生改变。民族体育文化是基本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产生的,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改变而改变,因此社会变迁对民族体育文化有着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如果人们能够在社会变迁后及时改变传统体育文化中的内涵,为其融入与新时代相符的精神特质,就能够使体育文化得以常新;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固守传统,不愿意汲取新时代和外来文化中的精华为自己所用,就容易使传统体育文化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最终因为无法适应新的时代而被淘汰。
2.促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变迁和传承的动力
2.1丰富民族节日内涵。民族节日是民族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每一个特定的民族节日都包含了人们浓厚的感情,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特定的文化意义。例如中华民族传统节日中秋节中人们不管身在何处都要与家人团聚,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吃月饼,赏圆月;而七夕节因为牛郎织女的传说而笼罩上了一层动人的爱情光辉,因此成了青年男女们谈情说爱的节日。由此可见,民族传统节日中包含着许多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了解了民族节日,就是了解了中华民族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感情。不仅是汉族,许多少数民族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族节日,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傣族的泼水节,壮族的歌节等等,这些节日中体现了各民族独特的风俗人情,是富有生命力的文化遗产。遗憾的是,当前社会由于受外来节日的冲击,许多民族节日正在消失。当代青年人更喜爱热闹而时尚的外国节日,却不屑于了解中国传统民族节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赋予传统民族节日新的含义,使其变得更加多元化和时尚,以此来吸引年轻人的目光。比如国家可以在大型传统民族节日中举办相应的体育文化活动,如在七夕节举办单身男女相亲活动,在中秋节举办全国圆月摄影大赛等等,通过活动的影响力来宣传传统民族节日,使得更多的人了解民族节日背后的内涵和文化底蕴。除此以外,还可以设立传统民族节日研究部分,对民族节日涉及的文化背景,相关人物进行进一步的考证和研究,帮助民族节日树立更加扎实的文化支撑。
2.2巧妙利用民族节日开展旅游业。这项措施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发展尤为有利,不但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增进该民族节日的影响力,提高选宣度,还能够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下面笔者对于具体发展措施进行详述:首先,以少数民族旅游业为卖点的地区可以大力挖掘当地独一无二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资源,找出该节日最为传统和著名的活动,将其发扬光大,成为旅游活动的一部分。如内蒙古可在7,8月份开展草原赛马比赛,云南西双版纳可开展拨水相亲大赛,这类依据少数民族节日而形成的独特活动由于只能在当地感受,因此会受到游客的欢迎,同时主动宣传。其次,在民族节日传统活动演变成当地旅游项目的一部分后,一些时尚的元素就会主动融入传统民族节日中,甚至由于全国范围内游客的了解和参与,还会增添其他民族的一些活动元素。长期以往,民族传统节日就成为了兼容传统与时尚,具有民族性和开放性双重特点的特色民族体育文化。
2.3加快民族类高校建设。学校不仅是培养致力于民族传统文化研究人才的园地,更是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苑,当前我国专业的民族高校数量较少。发展势头不猛,导致民族体育文化类研究人才比较缺乏。为了改善目前的研究现状,国家教育部门应该大力扶持民族类高校建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新的民族高校,在高考时对于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度的优待。在民族类高校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课堂上着力体现我国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培养学生对于民族文化的热爱和兴趣;此外,应该设立多样化的教学形式,既注重传统体育项目的练习和继承,也在文化背景上进行深入了解。民族高校的教材编写应和普通高校区别开来,其首要任务是保证教材的民族特色和传统特点,鼓励学生开展以实用为目的的实地学习研究,增加教材中实践的比例。只有民族类高校改变了现在尴尬的发展现状,才能够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继承和研究上提供足够的支持,才能为民族节日的变迁和革新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可以说民族类高校能否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节日未来的去向和命运。
3总结
在研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要避免民族主义和民族虚无主义两种极端的错误思想,既能够开放地汲取国外发展经验,实现取长补短,也要保留自己民族文化中的精华,使其推陈出新。总观全文,在社会变迁的视角下研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前景有着巨大的可行性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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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认为分工水平的提升是浙江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根本动力,转型的关键在于利用分工促进机制。而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的推进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提高社会知识水平与降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分工水平,使得浙江经济从之前以部门分工为主的县域经济向以产业链分工为主的城市经济过渡。最后,文章得出“县域经济转型依靠内在的产业转型与外在的都市圈经济辐射”的启示。
【关键词】浙江省;县域经济;城市经济;转型;动力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新世纪以后,浙江“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空间布局分散”(低、小、散)的县域经济正在经历“成长的烦恼”,面临转型升级路径锁定的困境,给浙江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滞缓、高端要素短缺、公共服务能力薄弱等。因此,浙江县域经济亟须转型升级。2014年,浙江人均GDP为72967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为11878美元),跨越10000美元,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这一发展阶段对浙江经济形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城市经济以集约集群集聚与高端高质高效的优势无疑成为理想的经济形态。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的动力机制。
二、浙江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新趋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市场化、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推进,浙江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呈现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城市经济发展效率超越县域经济;二是县域经济融入都市区发展;三是发达县(市)进入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期。这些表明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已成必然趋势。
(一)城市经济高效发展,成为驱动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导性力量
随着城市化重心从小城镇向大中城市转移,各类生产要素和产业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经济快速、高效发展。2012年①,11个设区市GDP达16479.67亿元,占全省的47.74%,人口仅占31.77%,而58个县(市)②GDP达18038.49亿元,占全省的52.26%,人口却占了68.23%。11个设区市的经济发展效率远远高于58个县(市)。而且11个设区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财政总收入分别占全省的52.74%、56.34%,占据了半壁江山。随着新型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城市群和都市区为载体的城市经济将成为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导性力量。2013年杭甬温三大中心城市市区集聚了全省17.18%的人口,却创造了33.35%的地区生产总值。
(二)都市区和城市群逐渐形成,县域经济融入都市区发展成为新趋势
都市区和城市群的形成增强了县(市)与中心城市的经济联系,促使县域经济从支撑城市经济发展为主向接受城市经济辐射为主转变,促使区域空间结构网络化发展。目前,环杭州湾、温台沿海、浙中三大城市群和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逐渐成形,将近50%的县(市)已被纳入网络化城市体系中。杭州都市区吸纳了临安、富阳、德清、桐乡、海宁和绍兴等6个县(市);宁波都市区吸纳了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等5个县(市);温州都市区吸纳了瑞安、永嘉、乐清、洞头、文成、平阳和苍南7等个县(市);金华-义乌都市区吸纳了东阳、浦江、兰溪、武义和永康等5个县(市)。这意味着这些县(市)必将受到城市经济的辐射,外围县(市)与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将成为趋势。城市经济正在一步步“吞噬”县域经济。
(三)发达县(市)进入城市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产业结构服务化趋势不断增强
“四换三名”①、“退二进三”等一系列产业转型升级措施促使各种城市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转型,产业结构服务化趋势不断增强,县(市)服务功能不断提升。2013年,绍兴县、义乌市、慈溪市、嘉善县等22个县(市)人均生产总值跨越10000美元(见表1),迎来城市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商贸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信息产业等产业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和就业人数比重持续上升。以义乌市为例,从2000—2013年,义乌市第三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从43.5%持续增长至57.05%。发达的商贸服务业提高了义乌市服务其他县(市)的能力。此外,部分县(市)以“智慧城市”为抓手促进“生产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带动了信息产业等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产业结构服务化趋势。
三、分工视角下的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动力机制
浙江县域经济呈现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并非偶然。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其转型的动力机制。如此,一来可以更好地推动浙江县域经济转型;二来可以为全国其他县域经济提供发展的参考。
(一)概念界定
县域经济是农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成果,本质上是农村工业化与以小城镇(建制镇)为重心的城镇化在县域空间上融合互动促使县域产业分工所产生的特征鲜明的经济形态。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以传统产业为主导产业,县域功能以生产为主;二是县域城市化水平不高,空间集聚度低,产业布局分散,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三是县级行政区划为经济发展的空间依托,县城与中心镇往往是县域经济增长极;四是区域分工水平比较低,以部门间分工或区域产品分工为主,缺少产业链层面分工。城市经济伴随城市化进程而发展,本质上是集聚经济,是分工与集聚在地理空间上互动所产生的具有较强集聚效应与扩散效应的经济形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工业化与城市化互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推动力,农业现代化是重要的支撑力;二是在集聚与分工的互动中,生产性服务业从第三产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主导产业,城市以服务功能为主;三是城市人口以非农人口为主,城市化水平比较高,中心城市集聚、辐射能力比较强;四是产业链分工水平高,城市之间分工明确、错位发展,都市圈经济是其演化发展的高级形态。由上可见,从分工角度来看,县域经济是一种以部门分工为主的经济形态,而城市经济是一种以产业链分工为主的经济形态。因此,从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可以理解为分工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也就是说,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是经济形态的转变,分工水平的提高,使得城市经济成为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而不是行政区划的调整②,更不是县域经济的“消灭”。
(二)动力机制分工
从县域与区域两个层面作用于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县域层面,分工深化提高个人或企业专业化水平,引起市场规模扩张与分工网络扩展,推动人口集聚、产业集中,提高县域空间集聚度,促进服务业大发展,进而推动产业转型,带动县域空间结构与功能的转变。区域层面,分工深化使得中心城市经济能级提升,使得城际之间分工协作、经济联系密切,增强了县域与中心城市的融合互动,促进都市圈形成与发展,基于明确的城市等级体系与密切的城际经济联系,县域经济受城市经济辐射而转型。因此,转型的关键是利用促进分工演进的机制。基于贝克尔和墨菲(BeckerandMurphy,1992)[1],杨格(Young,1928)[2]与杨小凯(1998)[3]等人的研究,分工受到交易成本、市场范围、社会知识水平与协调成本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与信息化是县域经济转型的促进机制。市场化有助于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消除市场壁垒,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扩大资源配置范围,促进区域分工。城镇化推动人口、产业等资源向城市集聚,提高空间邻近程度,加快知识、信息、技术等要素的传播与分享,提高社会知识积累水平,降低生产活动的协调成本。工业化推动制造业发展,为服务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为城市化提供基本动力。信息化释放空间与时间对资源配置的约束,扩展了市场空间与容量。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正是在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与城市化的作用下,浙江县域经济呈现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
1.动力机制Ⅰ:市场规模扩张与分工网络扩展。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分工受市场范围限制”的观点即“斯密定理”。阿林?杨格(Young,1928)充分肯定“斯密定理”,并深化了这一观点,认为“分工一般的取决于分工本身”,即分工与市场规模之间是相互影响和决定的一种网络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市场化深化县域分工,推动分工网络形成与扩展;分工深化提高市场化程度,扩大市场规模。市场化从广度与深度两个层次提高分工水平。在广度层面,市场化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扩大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空间范围,直接推动市场规模扩大和区域分工深化;在深度层面,市场化明确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消除市场准入限制、行业垄断等各种市场壁垒,改善了经济活动所需环境。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是一个市场化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市场规模扩张与分工网络扩展互促互进的必然结果。20世纪80年代,浙江率先实施农村工业化,开始市场化取向改革。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市场化进程,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农村工业化与市场化的互动开启了县域经济支撑城市经济发展之路。随着市场化的推进,浙江经济呈现出两个发展特征。一是各类商品和要素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相应的商品与要素市场逐步建立,区域市场体系逐渐形成,区域贸易流量大大提高,典型地表现为各类专业市场的快速崛起、扩张与国内外贸易量上升。二是在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引导下,县域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条件,依托区域市场体系,融入区域产业分工,建立自身的产业体系,这不仅推动了浙江区域产业结构的形成,也固化了区域产业分工体系。进入新世纪,信息化以其强大的渗透力、影响力融入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提升提速市场化进程。各类专业市场在信息化的作用下,无论是规模还是功能都得到极大地提升,分工网络进一步扩展,县域产业结构得到优化。目前,随着义乌小商品城、余姚中国塑料城等专业市场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贸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发展。
2.动力机制Ⅱ:人口集聚、产业集中与县域空间集聚度提高。县域空间集聚度的提高能深化县域层面分工,推动产业转型,进而带动县域空间结构与功能的转变。钱学锋、梁琦(2007)[4]认为分工与集聚之间的内在联系乃是通过报酬递增作为媒介而实现的。也就是企业为获得递增的报酬必然会集聚。贝克尔和墨菲(BeckerandMurphy,1992)[5]在《劳动分工、协调成本和知识》一文中指出分工不仅受市场容量的限制,更受到协调分工的成本以及社会知识水平的限制。只有在不存在协调成本或者协调成本相对较低而市场又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分工才会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人口与产业的集聚或者说城市化的推进加速知识积累,缩短空间距离,方便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交流,大大降低了生产活动的协调成本。综上所述,人口集聚、产业集中即县域空间集聚度提高的过程就是县域层面分工深化的过程,就是县域产业转型的过程。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是以建制镇为重心的城镇化向以县城与中心镇为重心的城市化演进的过程,表现为人口、产业等资源从向建制镇集聚到向县城与中心镇集聚。工业化为城市化提供物质基础,推进城市化;城市化则为工业化提供空间依托。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互动中,人口、资金、技术、产业等各类经济资源向县(市)地理空间集聚,城镇就业人数不断增长,产业种类也不断增加。县域空间集聚程度的提高使得需求多样化,引起中间产品需求扩张,进而深化了县域层面分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使得县域产业结构服务化趋势不断增强。20世纪80年代,浙江以小城镇为重心的城市化与农村工业化的互动推进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与专业市场的融合互动导致产业集群发展,形成特色鲜明的“块状经济”。在该城镇化战略的指引下,浙江经济出现“弱市强县”与“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现象。90年代,浙江省政府不失时机地提出以中小城市为重心的城市化战略。中心城市开始快速发展,城市经济崛起。县域经济进入自身产业结构调整期,开始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但对城市经济的支撑作用并没有减弱。2006年开始,浙江率先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的新型城市化道路。自此,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动得到加强,使得县域经济受城市经济辐射效应越来越强。
3.动力机制Ⅲ:都市圈的集聚效应与扩散效应。都市圈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都市圈以集聚能力强、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为核心;二是具有发达完善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周边城市与中心城市之间交通通达性高、信息交流通畅;三是圈内城市之间产业分工明确、职能互补;四是圈内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商品与劳务自由贸易,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强。可见,都市圈的形成与发展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在区域空间互动发展的结果。这是因为:市场化消除市场壁垒,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商品劳务自由贸易,是都市圈形成与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互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高级要素与高端产业向中心城市集聚,增强中心城市的集聚与辐射能力;信息化统筹提升工业化、市场化与城市化,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缩短城市之间空间距离,扩大了市场规模,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且加速了知识积累,进一步深化分工,最终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成熟都市圈由强大的中心城市、紧密的城际联系与清晰的城市等级体系的构成。新型城市化与新型工业化在空间上的融合互动,促使环杭州湾、温台沿海、浙中三大城市群与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都市区形成。随着“七线两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城市化的集群化、网络化发展趋势日渐明显。“十二五”时期,浙江四大都市区、三大城市群的中心城市积极推动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提升中心城市能级和功能,提高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之间的产业梯度,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县(市)则主动承接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商务、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旅游、商贸等生活性、消费性服务业;中心城市与外围县(市)之间以交通、信息通道等基础设施为依托实现链接。这些规划都将促进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的融合互动,最终实现中心城市拉动县域经济转型。
四、启示
在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与市场化的影响下,区域分工水平不断提高,县(市)与中心城市之间经济联系不断加强,一体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来,浙江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应坚持“强县战略”与“都市圈战略”双轮驱动转型。在“强县战略”指导下,深化县域内部分工,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产业转换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在“都市圈战略”指导下,深化区域层面分工,城市化重心从中小城镇向大城市倾向,促进高级要素、高端产业等资源向中心城市集聚,提高中心城市集聚与辐射能力,将县(市)纳入都市区发展。深化县域内部分工关键在于以城市化与信息化优化工业化,重点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主动力在于县(市)城市化的推动作用;政府作用则在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针对性地实施“招商选资”,延长产业链。具体表现为:一是加快推进县(市)城市化,提高县域空间集聚度,合理发展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与信息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以“智慧城市”、“数字城市”建设为着力点,努力提高企业、产业发展平台与社会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实现企业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与管理、营销等环节的信息化;三是提高经济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区域甚至全球分工,围绕主导产业承接中心城市或国际转移产业,采取“补链式”招商引资,提高生产迂回度,提高中间产品生产量,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深化区域分工关键在于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新型城市化与信息化融合互动,重点在于明确县(市)区域地位,主动力在于新型城市化的引领作用;政府作用则在于扩大区域合作范围,加深区域合作深度,努力消除区域壁垒,实现地方政府共赢。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硬环境”与“软环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二是创新区域经济管理体制,构建区域协调机构,消除行政区划与体制机制对都市圈发展的限制;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构建“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城市等级体系,同时要重点提高中心城市经济能级,发挥中心城市带动作用,以城市经济反哺县域经济。
【参考文献】
[3]杨小凯.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钱学锋,梁琦.分工与集聚的理论渊源[J].江苏社会科学,2007(2):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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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成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晶,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法学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一、刑法谦抑性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
从整体上看,我国著作权犯罪构成与世界著作权犯罪构成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以刑法谦抑性观之,仍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商业规模”是否需要进行全新界定
从根本上说,著作权犯罪侵权行为不仅要求达到商业规模,而且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极有可能以刑法谦抑性为由不认定为犯罪。例如,侵权人以较低的价格将大量盗版作品销售到市场,造成了著作权人很大的利益损害,然而侵权人并不一定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构罪情节,这就可能使其逍遥法外。TRIPS第41条规定的“商业规模”是指侵权商品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的商业规模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商业规模”排除在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只是将其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之一。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18条规定:“(a)在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有意地拿贴在或企图贴在录音制品或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上的伪造标记进行交易应罚款最多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联邦德国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106条规定:“对于在法定许可情况外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复制、传播或公开再现著作或著作的改编物或改动物者,处1年以内监禁或课以罚款。”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规定:“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以下罚金。”类似的第120条和121条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处以罚金刑或有期徒刑。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规定:“为了营利以复制等方式习惯性地侵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韩国根据形势的发展于198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进行了具体规定,第29条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单处或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91条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笔者建议,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TRIPS协议“商业规模”入罪标准,但也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入罪的立法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否取消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往往不受刑法规制。例如,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电影电视作品、音乐作品上传供他人免费下载等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著作权人因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1971年美国《录音制品法》首次为版权提供刑事保护,其前提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具备故意且营利性的动机。但1994年DavidLaMacchia案是一个转折点,LaMacchia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公告牌,取名Cynosure,他鼓励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计算机实用程序上传至公告牌,供他人免费下载。当时的美国版权法无法对LaMacchia作出有罪判决,其被无罪释放。此后,美国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弥补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再以营利性动机作为构罪的主观要件。美国法典第506条和第2319条规定,只要被告人有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版权的行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侵犯版权罪,营利与否只是量刑时候考虑的因素。200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手册第2B5.3条规定营利与否的两级量刑标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我们认为,在认定著作权犯罪构成时,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实现对著作权的全方位保护。
(三)判断危害性基准是否需要改变
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复制行为和复制、制作并销售行为,与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复制、制作行为作了有区别性的规定,确定的罪名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罪危害性的基准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复制、制作行为是侵害版权犯罪的危害源头,我国刑事立法更注重从源头上控制犯罪,对其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同时,我国在处罚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考虑违法所得,将其视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偏重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1条的规定,版权犯罪在衡量其危害性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轻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应罚款最多可达25000美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既罚款又监禁。”二是中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份但少于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多于7部但少于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既罚款又监禁。三是重罪,即故意并为个人经济利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00份侵犯一件或多件录音制品或复印件”“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65部侵犯一部或多部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版权的拷贝。”应罚款最多的可达25万美元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既罚款又监禁。美国判断版权犯罪的危害性标准是复制、销售作品数量,通常以侵权者对版权所有者利益侵害的角度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美国判断危害性的基准更合理。侵权人为了获利往往低价出售侵权复制品,这就造成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少于版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版权犯罪予以打击理所当然。日本《著作权法》第119条、120条和121条对危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轻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①。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外版权犯罪立法侧重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将版权人利益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的基准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在判断危害性基准上有所改变。
二、侵犯著作权罪谦抑性的原因
从中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率偏低,即趋向于非罪化。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变得更为明显,立法者、司法者通常以刑法谦抑性为由对侵犯著作权罪作非罪化处理。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刑事立法不够严密
在著作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依据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上,实体方面达到了其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执法程序要求。部分学者和立法界人士普遍认为,通过“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从表面上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从侵权人非法经营数额由10万元降低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由5万元降低为3万元,确实对侵权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遏制作用。然而,他们都没有站在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考量,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并非是著作权人收益的全部,侵权人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等等主客观要求。就“以营利为目的”而言,在侵权人没有营利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无论受到多大损失,也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而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备主客观要求,只要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居高不下,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据最高检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23件,提起公诉17062件。就提起公诉案件而言,全国每年不足3500件。可见,立法之“严”与司法之“宽”极其不对称,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倾向“宽”。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来说,它真正的意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等思想。然而,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它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案件难以侦破,如果对其以“宽”的刑事政策,势必会使其犯罪更加猖狂地危害社会。因此,剥夺侵权者的重新犯罪能力是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抬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对侵权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徒刑、拘役等,要坚决定罪处罚,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
(三)行政执法干预过多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两条途径,协调运行”的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行。行政执法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尽管著作权行政执法是保护著作权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应该慎用,不应盲目扩大,因为它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纠纷不宜以行政执法方式来解决。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和1994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限制,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3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进行了必要限制,即不仅要求是侵权行为,而且必须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尽管这些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在我国行政权极易膨胀的背景下,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遇到著作权领域内的刑事犯罪通常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借口,由当地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进行著作权行政执法。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上三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谦抑性的负面效应将会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或多或少存在,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将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三、完善立法解决谦抑性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注重各层面法律的有效衔接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4种具体表现,而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具体指明,只是笼统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但是苦于刑法没有列举的情形,司法者无意识当中援引刑法谦抑性,而使其侵权者逍遥法外。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加强著作权法与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等等的有效衔接,为严惩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著作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做法,适度增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制。一方面,要保持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定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注重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衔接。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不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扩大侵权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适用的刑种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与我国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不大相称。既然降低入罪门槛,势必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定罪量刑,立法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扩大刑种。同时,适当地调整量刑幅度。第一,增加资格刑。目前有些国家将资格刑列入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的刑种。资格刑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禁止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禁止其担任某种特定职务、剥夺其特定权利等等。例如,法国《刑法》第423—1条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我国目前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太适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子依法剥夺其从事原来行业的权利,如对盗版、复制侵权人禁止其从事出版业、印刷业等相关的工作。第二,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处以实刑并处罚金刑或单处罚金刑。但是,对罚金刑具体比例没有做出合理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对罚金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最高可处25万美元的罚金,日本著作权法定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金。我们应当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制定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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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信贷消费的理念被广大电商所采纳,网络信贷支付技术也得到充分发展。在当前的电商支付平台中,诸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苏宁的“任性付”等信贷服务得到了广泛运用。这些新兴的金融信贷服务无疑会刺激个体的消费欲望,扩大网络消费的成交额,促进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拓展。现阶段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此类服务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1]。从犯罪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窃取用户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并进而实施冒用行为,是此类金融信贷服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从刑法的角度看,此类冒用行为不仅会对信贷主体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给整个金融业赖以依存的信用制度造成打击。但此类行为大都发生在虚拟平台,其和传统的犯罪模式有所不同,这给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冒用行为”发生在贷款领域,这其中既包含着诸如贷款占有等民刑交叉要素,也包含着“盗”、“骗”、“滥用信息网络技术”等要素,因此如何确定行为的法律属性,明晰相似行为的界限,并梳理行为的罪数关系,也将成为刑事司法的一大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法律关系梳理
金融信贷服务,指的是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并约定由消费者在将来某个时期进行偿还的信用活动[2]。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消费者需要首先在电商平台或支付平台进行账户申请,通过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设定用户名和密码。各大平台对消费者的消费记录、购物评价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审核,确定针对该用户的授信额度。在获得的授信额度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各自电商平台或者与之有协议的商户的商品,并由电商平台或支付机构代为付款。在借贷期限到达之前,消费者需归还贷款,否则将承担逾期费率。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当前互联金融信贷可分为第三方信贷支付和电商自行信贷支付两种。例如,对于“蚂蚁花呗”而言,其为蚂蚁金服旗下的信贷服务,和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相互独立,因此利用“蚂蚁花呗”付款属于第三方信贷支付。再如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其为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开发的支付方式,尽管该消费金融公司和苏宁易购具有关联性,但其和消费者之间具有独立的借贷合同关系,因此也属于第三方信贷支付。相较而言,京东商城推广的“京东白条”则属于电商自行开发的支付方式,其本质是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延期付款约定,具有“赊购”性质。
从民法的角度看,在第三方支付方式中,消费者和电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借贷关系,电商则和支付机构形成类似委托关系。在电商自行信贷中,消费者和电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信贷付款实质上是买卖合同的延期支付条款。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联系不同主体的是信贷服务方提供的信贷款项。
毫无疑问,梳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商事纠纷大有裨益。但笔者同样认为,金融信贷消费中的信贷款项、操作特征等要素,实质上也暗含着刑法的评价,它们是判定具体行为刑法属性的基础。对这些刑事要素的发掘和梳理,将有利于明晰“冒用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实现刑法归责的准确性。
(二)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1.信贷支付系统的刑法属性认定
在冒用他人身份从事信贷消费中,行为人通过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致使信贷交易方对消费者的身份产生识别错误,从而代为支付货款,使冒用人获得等价商品。从行为结构上看,“冒用”行为的本质是虚构交易主体,致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并支付财物,这和刑法中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具有一致性。但是,和传统面对面交易方式不同,互联网金融信贷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系统按照指令程序完成,这其中缺乏自然人对交易信息的识别。
刑法理论有观点认为,由于机器不具备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因此其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换言之,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机器操作而获取他人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3]。
从生活常理上看,信贷机构的计算机交易系统是通过代码和程序编辑而成,其仅能识别相应账号和支付密码,因此这种交易系统并不具备自然人的意识和意志。但从刑法的角度看,一概否认交易机器可能成立诈骗罪对象的观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已经通过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将机器纳入诈骗行为的犯罪对象的范畴。如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的使用,则必须和银行机器及其计算机系统发生联系。就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而言,其属于典型的对机器使用;而在柜台对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信用卡操作,银行工作人在取得客户信用卡后也必须在机器上验证,并由客户在机器上输入交易密码,整个交易流程最终还是通过机器来完成。在本罪中,立法者将这种对机器的“冒用行为”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即立法者认可了机器和操作系统可以成为诈骗对象。
从立法技术上看,这种立法方式属于“法律拟制”,即将原本不同的行为赋予了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即使某种行为原本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特征,也应依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样的处理[4]。从金融刑法的法益保护原理来看,“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核心特征,也是促进现代金融突破时空限制而向“非接触性”交易模式转变的保障;而在金融活动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无疑属于违背金融信用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法益,甚至还将对整个金融秩序造成损害。因此,立法者在一般诈骗罪之外,又单设金融诈骗犯罪,将机器操作纳入金融刑法的考量范围,从而实现国家刑事政策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偏重[5]。所以,从“法律拟制”的角度来看,机器及其操作系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相关互联网信息技术承担着识别交易真实性的职能,交易主体必须按照交易规则诚信操作。一旦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即违背了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 2.贷款占有状态的刑法分析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服务消费中,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电商自行信贷支付,其都只对指定商品提供信贷服务,且并不支持贷款变现。换言之,用户只能通过虚拟平台对款项数据进行操作,而并不能实际操纵现金化的贷款。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属于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而在占有的判断中,民法遵循的是“心素”和“体素”的双重标准,要求通过一般的社会观念,判定行为人和物之间存在管理的事实状态。但在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贷款的流动始终通过数据化的模式运行,行为人并不能实际支取钱款,因此从民法的角度看,用户并未取得对贷款的占有。在刑法视域中,财物的占有问题是决定侵财犯罪构成与否的关键要素。在当前的刑法理论中,有学者基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原理提出,刑法中“占有”的判断必须从民法的层面进行推演,刑法和民法对财物占有状态的判断具有同一性[6]。
笔者认为,将民法和刑法对“占有”的判断适用同一规则,是值得商榷的。在民法中,“占有”属于一种静态状态,它强调人对物的一种管理力,从而实现物在流通中的稳定性。换言之,民法中“占有”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对一种稳定状态的保护[7]。然而在刑法中,“占有”具有动态性,它强调犯罪人对财物的获取,并导致权利人财产法益的损失。刑法中的“占有”是法律所否定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刑法和民法对“占有”制度的设立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刑法的判断不应受民法规则的约束。如当行为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而将银行钱款转入自己账户中时,从民法的角度看,该钱款仍然处于银行占有之下,并未发生民法中的占有转移。如果以此标准判断刑法中的“占有”,将得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财产犯罪中,犯罪既遂采取的是“失控说”(排除受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控制说”(由行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双重标准,因此,刑法中“占有”的实质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关系,它表现为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和犯罪人实现对财物的控制两个阶段。这种“控制”,并不需要民法占有制度中“心素”和“体素”的严格判断,只要行为人已经可以随时支配财物,就产生了侵害财产法益的紧迫危险。
在互联网信贷消费中,消费者是通过输入支付密码来进入特定的信贷账户。当行为人窃取他人支付信息,并输入支付密码之后,其实质上就取得了对信贷账户中钱款的支配和控制。其通过交易程序而进行信贷消费时,就已造成信贷款项的流失,造成支付机构的财产损失,故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三、“冒用行为”刑事责任的规范化界定
(一)“冒用行为”所涉罪名辨析
根据上文分析,行为人的“冒用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构交易事实、造成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给付财物的行为,其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因此其也必将导致对“冒用行为”具体罪名适用上的差别。为论述便利,笔者拟以“蚂蚁花呗”、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和京东的“京东白条”为例,分析针对不同信贷主体实施冒用行为的罪名适用。
就“蚂蚁花呗”和苏宁易购的“任性付”而言,其金融信贷服务的提供者分别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和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从贷款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上看,两者都属于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2013年,银监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次界定了金融服务公司的法律性质。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该《办法》第20条也划定了金融服务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发放消费贷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等业务。由此可见,金融服务公司所从事的是和银行业相似的金融信贷业务,它是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所创立的新型经营实体。由于金融服务公司已经取得金融机构牌照,因此其发放的借贷资金应为金融法意义上的“贷款”。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冒用他人信贷账户,在“蚂蚁花呗”、“任性付”等金融机构支付平台获取贷款的,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就京东的“京东白条”而言,消费者在“京东”电商平台购物时,可向该平台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并在3-24个月内分期还款①。和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相似,“京东白条”也属于“先消费、后付款”服务形式。但笔者认为,“京东白条”所提供的借贷款项并不属于金融法意义上的“贷款”,而仅为民商法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从主体身份上看,“京东”属于自营式的电商企业,而非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2011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指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设立具有法定性,其必须取得银监会的核准。因此“京东”作为电商企业,其尚不具备发放金融贷款的资质。在当前的消费借贷中,“京东白条”支付方式的本质为买卖合同中的延期付款,是基于消费者和京东商城之间买卖合同所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交易模式中,冒用他人账户、虚构交易身份,获取网购商品而逃避还款的,并不构成贷款类犯罪,而构成一般诈骗罪。
综上所述,当冒用行为针对的贷款是由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所发行的时,“冒用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若此贷款仅为电商自行发行,则“冒用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冒用行为”所涉罪数关系梳理
由于互联网金融借贷依赖于网络技术支持,因此对于实施冒用行为的犯罪人来说,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账户信息和支付密码,就将成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从刑法的角度看,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冒用行为”,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通过破坏性数据驱动、重定向报文等手段侵入他人电脑服务器[8],或者通过其他黑客手段侵入他人手机操作系统,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利用自身优势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获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信息并提供给行为人。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看,由于这些侵入计算机系统、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外观,因此应对“冒用行为”所涉及的罪数关系进行梳理。 1.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实施“冒用行为”的罪数关系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当行为人通过黑客手段进入他人电脑服务器,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时,即可构成本罪。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后续的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的关系上看,两罪无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对此,有论者认为,只要两种犯罪行为符合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就构成刑法中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9]。
但笔者认为,将获取计算机信息和实施诈骗类犯罪的行为评价为牵连犯,并仅认定为一罪的观点并不妥当。不可否认,在当前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是极有争议的话题,但从构成要件的规范功能来看,牵连犯的认定仍然不能脱离构成要件的刑法属性。
在犯罪判断上,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界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当行为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即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罪数关系的判断应当以构成要件的判断为基础,而不能改变构成要件的判断结论。换言之,当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时,即意味着一个独立犯罪的成立;当数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时,即意味着数个犯罪的成立。就牵连犯而言,正如学者所言,只有当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包容性,即一个犯罪构成可能被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时,才存在就评价为一罪的可能;否则,都应当数罪并罚[10]。例如,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银行信任而获得贷款时,伪造公文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其同样也属于诈骗类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因此“伪造公文”可以被“虚构事实”所包容,故而这两个行为最终指向的都是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可以按照诈骗类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就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其犯罪直接目的在于获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其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类犯罪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包容关系,两罪构成要件相互独立,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因此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诈骗类犯罪数罪并罚。
值得研究的是,随着手机智能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大都建立了手机客户端,用户通过手机即可完成消费和支付操作。如果犯罪人通过病毒等手段侵入消费者的手机操作系统,获取其账户及密码时,该行为能否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评价?笔者认为,从智能手机的操作特征来看,其本身也包含着完整的数据处理程序,尽管其具体的配置参数和电脑有所差异,但二者的运行原理却是一致的。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以实现刑法的目的[11]。因此,既然智能手机和电脑的操作系统运行原理一致,完全可以将其囊括至“计算机系统”的文义之中,从而实现刑法对智能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2.为他人“冒用行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的罪数关系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帮助他人伪造信用卡、窃取用户交易信息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因此立法专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制。从罪数形态上看,对于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而言,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将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类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非法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时,此时其行为既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还符合诈骗类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帮助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
在互联网技术帮助行为中,由于帮助者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从禁止重复评价的角度出发,对该行为只能认定为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也专门规定,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了用户的数据信息,而冒用行为仍由被帮助人实施,对于该网络技术服务者仅需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诈骗类犯罪共犯中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仅搜集了消费者的用户信息,还帮助他人实施了冒名信贷消费的行为,此时该网络服务者既实施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实施了诈骗类犯罪,按照上文分析,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帮助者,由于其并未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在幕后教唆、指挥,因此应按照诈骗类犯罪的教唆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语
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成为建设金融创新模式的主要方式之一。从当前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来看,这些创新型经营模式受众面较广,且对适格贷款人身份设定了较为宽松的标准,容易满足广大个体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它们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当“互联网+”的理念进入现代金融业时,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局限性和经营模式的虚拟化,创新型经营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及时预见可能的法律风险,并积极探索应对方式,将成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金融刑法是金融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维护金融信用和经济秩序的最后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的兴起,其中可能发生的窃取消费者账户信息并冒名使用将成为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刑法和民商事法律在立法目标和价值构造上有所差异,因此对于贷款、支付系统等要素的法律性质,刑法具有独立的判断标准。同时,由于贷款发行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同,对于“冒用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借贷款项的法律性质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一般诈骗罪。对于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获取他人账户和密码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行为,应结合构成要件的规范功能和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的原理,确定“冒用行为”的罪数关系。
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的兴起,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将日益增多。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发展,如何有效判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正确归咎法律责任,也将成为司法者的一大挑战。刑事司法者在处理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应当着重分析金融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明确相似罪名的之间的联系和界限,并结合刑法中罪数关系的判断标准,准确判断行为的法律属性。唯有如此,才能做刑法归责的精确性,实现金融犯罪治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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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处于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资源型区域进行经济转型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缩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转型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来发展我国的经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发展为我国带来雄厚的国家经济支持的同时,也为我国带来很多的自然环境问题,工业的大量废气、废水等等的排放,让我国的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维护不想协调,这便会产生很多的自然矛盾,自然环境的缺陷无法弥补,自然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对于人类的生存也便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国家接受着一部分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其他国家从我国进口大量的对环境产生“重污染”的商品,让我国间接的接受其他国家的污染,让其他国家的各种污染转移到我国,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我国的自然环境,而且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也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实行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容刻缓。实行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不使国家经济的来源减少,更重要的是我国的通过科学的发展方式解决了能源浪费的问题。让我过的自然经济与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发展。
一、低碳经济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一)实行低碳经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以第一、二产业发展为主。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实行低碳经济,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节能减排,让我国向第三产业发展,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发展我国的自然经济的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让我国的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科学产业的满足。如果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在不尽的浪费,不断的污染,自然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资源可持续技术低下,这便会影响产业的永恒发展,那么,这个企业的发展只是一时的,不仅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材料来源减少,也会使国家的资源减少,让整个国家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当弱,不能与其他国家正常竞争。那么,实行低碳经济,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节能减排,让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更加的科学,这便让让自然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实行低碳经济,是保护我国的资源安全的有力保障。随着世界各国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发展状况下,国际间的矛盾也特别多,国际间的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是国家利益,怎样才能维护自己国家的安全,是每个国家领导人必须思考的问题,国际间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维护好我国的自然资源,加强我国的国家防护,对于外国的侵入有一定的防御能力,这样便会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然而,低碳经济是保护我国自然资源有效途径之一,节约了能源,为国家的国防设施提供了来源。
二、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产业发展的结构不合理,这让我国的自然资源不能很好的利用。我国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为主,以能源消费消费为主。对于能源的需求量太大,国家的政策重视,对于市场的影响很大,产业对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很低,这必将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污染严重,让自然资源不能很好的加以循环利用。导致我国的自然经济发展方式还处于能源高消费时期。
(二)我国对低碳经济发展方式的资金投入与科学技术提供少,导致我国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国家的支持,让低碳经济为主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够很好的很好的发展起来,让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仍然处于以能源消费为主的情况,资金是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基础,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一个企业的基础不够稳固,那么它的上层建筑也会存在很大的问题,让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以浪费我国的自然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来源,强大国库,我国以制造业为主,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发达国家从我国引进大量产品,这让我国的产业不能很科学的发展。如果国家对我国的低碳经济投入加大,不仅可以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不受很大的损坏,也能让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更加的科学。利用科技水平提高人们的劳动素质。
(三)市场发展秩序混乱,弊端性日益严重。社会作为一个大群体,难免会有人经不起诱惑,为了谋取暴利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商家不惜以环境破坏为代价,顾及眼前利益,而不顾经济的长远发展;只顾及表面利益,而不顾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的生存环境的破坏而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些思想都导致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慢。
三、如何推进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一)从个人而言,大量的私家车出现以及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白色垃圾、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等等污染源在我们不经意之间越来越多,让人民的生存环境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倡多坐公交等等环保的交通方式,减少大气排放;保护环境,不乱丢垃圾,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多使用环保的日常用品。
(二)从企业而言,经济的不断发展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诱惑,企业在面对产品的生产时应该采取正确的经营战略,用创新力度来实现企业发展,不断寻求科学的发展方式,不以环境破坏为代价。
(三)从国家而言,我国的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家对于低碳经济的投入才能让工作人员有资源可以利用,而不是空有想法,没有实行政策的能力,这让我们的低碳经济受到极大的阻碍,国家应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投入适当的资金,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
结语:
总而言之,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方式,并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需要大家参与,我们才能克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难题,实现低碳经济,将自然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的保护相结合,走属于我国的独特经济之路。
一、电子商务与农村经济
(一)农村经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社会的关注,农村经济状况在逐步改善,然而由于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限制,农村经济和城镇经济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农村经济面临着众多问题
①经营规模小,难以吸引劳动力、扩大生产和采用先进农业技术;
②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虽然农村基础建设一直在加大扶持力度,但历史遗留问题过多,大部分中国农村仍然面临着基础设施差、交通不便、信息流通困难等众多问题,普通农户的农副产品较难销售到除近邻外的其他区域,同时由于部分农产品(蔬果等)保存困难,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③农民增收渠道狭窄,大部分农村经济结构单一、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对农产品收获大多仍旧采用家庭式经营性销售模式,工资性收入很低。
(二)电子商务时代
电子商务即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包括生产、销售、物流等所有基于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深化和政府的扶持,电子商务迎来了新的蓬勃发展的时代,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的《2014(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电子商务涉及相关用户达到3.5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85万亿元。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拓宽农产品渠道,鼓励建立以B2C为模式将农产品与连锁超市挂钩,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农村经济的转型正在悄然进行。
(三)电子商务时代下的农村经济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也渐渐进入了农村生活,开始改变农村原本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国家的鼓励下,农村经济开始尝试和电子商务相结合进行转型。
1.电子商务时代下农村经济转型势在必行。在全球范围内,农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大趋势,不仅农产品的销售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农产品生产、病虫害防治技术、农用生产资料供给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渠道进行,国外的成功案例为我国农村经济的转型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借鉴;②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农产品的区域性、低值、易腐、没有准确标准等因素使农产品交易成本高、供需链条断裂大大地制约了农产品生产产业化、流通现代化、市场的辐射区域。而电子商务的特点在于实时、高效,减少了时间空间上的成本,能够形成以信息流为核心,资金流、物流、商品流、信息流相结合的农村电子商务流通流,恰恰弥补了农业经济中的多方面困难。当电子商务与农村经济相结合,能够帮助农民了解市场信息、便于农产品的出售,解决了“小农户、大市场”的难题,扩大了农民的收入渠道;③农村电子商务的兴起将会打破农村信息资源共享壁垒,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合理调节生产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通过供求双方及时便捷的沟通,农业生产者能够及时掌握农产品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农产品生产,降低生产风险、提高经济效益;④农业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止“十一五”,我国涉农网站达31000多家,根据阿里研究院2014年公布的《农村电子商务消费报告(2014)》,预计全国农村网购市场规模2014年底将达到1800亿元人民币。以淘宝网购数据为例,其农村消费在2014年第一季度达到了9.11%,远远超过了2012年第二季度的7.11%。
2.国内农村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著名的“沙集模式”来自江苏省沙集县,早在2006年的时候,大学生孙寒返乡后和朋友尝试在淘宝开店,后来开始自产自销拼装家具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带动周围乡亲一起加入。几年内,“沙集模式”农村电子商务逐渐稳定,具有极高的可复制性,不断地带动周边农民,形成了新的产业形态,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的转型。沙集农村电子商务以生产和销售拼装家具为主。2010年底年销售额达到了3亿多元,在2011年就超过5亿元。截止2012年上6月,当地有网店超过3000家。“沙集模式”带动当地家具配送、原材料加工制造、配件加工制造等众多相关产业,为当地的经济社会转型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地居民也习惯了不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业作息,而是更加贴合电子商务中消费作息,新的收入渠道为当地村民带来了更加稳定祥和的生活。“沙集模式”的成功高度概括了现阶段农村电子商务的蓬勃生机,除此之外农产品的B2C模式同样是农产品生产和电子商务的有效结合,剔除了中间环节的交易成本,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为低廉的售价,可以便捷地购买到新鲜的送货上门的农产品,具有更好的信誉度和售后服务保障。A2B模式则是根据农产品的分散性,以区域为单位汇聚所在区域的农产品信息,以期货或现货的形式由经纪人进行网上销售,建立虚拟的专业市场与现实市场交相呼应。电子商务时代农村经济的转型不可避免,总结而言就是
①电子商务改变了农村经济结构,解决了“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户和买方拥有平等的信息;
②农村电子商务具有蓬勃的生机,电子商务让越来越多的农村网商可以摆脱时间空间的限制进行交易,具有极高的交易自由,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到这个行列中;
③电子商务改变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传统思想,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先进性启发农户用智慧构建新农村,以信息化扩大收入渠道,是对农村经济社会从思想观念上的根本改变。
二、电商时代农村经济转型任重道远
(一)农村电子商务存在诸多问题
尽管国家大力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农村经济向电子商务转型势在必行,尽管农村电子商务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甚至在一些村镇电子商务已经得到了高度的普及,但数据显示对于大部分中国农村而言,还没有达到星火燎原的程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农村对电子商务发展认识不足。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遭遇的首要问题就是农村对其发展认识不足,及时是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普及,但对于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电子商务甚至互联网还是一个模糊、不甚了解的事物,不能清晰透彻地理解电子商务的内容,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没有信心也不愿意涉足电子商务领域,这使得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收到了极大的限制。
2.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落后。我国农村的互联网并没得到高度的普及,信息化电子设备、网络通讯设施、通讯速度仍然有巨大的缺失,尚且不能达到现阶段电子商务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要求。同时在软件方面,农村缺少信息化人才、缺少优秀的电子商务工作人员,这大大限制了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和使用。
3.农业物流体系不完善。物流作为电子商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决定着电子商务能否平稳高效地普及和发展,然而对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农村人口大部分分布在偏远地区,交通运输较为落后,甚至被排斥在配送范围之外,即使农村想发展电子商务却无法实现基本的交通物流,再加上该领域缺乏专业的农业物流公司,农产品又具有易腐的特性,这使得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了不利的影响。
(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对策
1.加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电子商务的主要运用场所在互联网,要想在农村发展电子商务达到电商时代农村经济的转型,必须要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信息化的普及程度,组织建立农业行业和农产品专业网站,建立大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网站引导农民使用互联网、参与电子商务活动。
2.加强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引导。电子商务的在农村的普及受到传统思想的限制,政府应做好宏观调控的作用,由政府牵头带领农村企业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让农民能够感受到新的模式能够扩大收入渠道,改善生活。为农村地区培养熟悉农村特点的“接地气”的留得住的电子商务人才,支持本地从事电子商务的农民到淘宝大学等培训机构学习。
3.完善农业物流体系。农产品的销售是农产品市场的主要竞争手段,而农产品的配送则是销售的关键,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单位小,易腐、易变质、难包装,配送过程配送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所以专业的农业物流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建立适合农产品运输的物流方式,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善农产品在配送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实现农产品的快速配送,优化流资源配置,降低配送成本,提高农产品电子商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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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 ,知识管理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知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知识管理实现的策略
在航空制造企业的管理中,知识管理的过程主要有3种基本的知识管理策略:知识分类策略、编码绘图策略和个人化策略。知识分类策略航空制造企业的产品特点明显,系统分工明确。对知识进行分类前,产品的工艺准备、工艺跟踪以零件图号、字段划分的模式进行,但是由于每个系统和字段中零件类型较多,比如任务系统包含平板类、支座类、盒形件和螺栓等类型,而且材料要求各有不同,这样造成知识杂乱,不能深入研究和创新。对知识进行分类后,创建以零件族为依据的人员分工,将每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按零件类型进行归类,编制典型的制造大纲(FabricationOrder,FO),规范各类型零件工艺流程,提升FO编制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使新员工参照典型FO对不同类型零件的加工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缩短其知识积累时间,提高新员工的工作效率。笔者根据某大型航空制造企业的一个分厂所承担的零件情况,以及零件数量和类型进行分类,共分为19个类型。通过知识分类后,在各类型中,根据材料和具体结构编制的典型FO模板共68份,零件的分类情况如表1所示。如果不进行知识分类,则工艺人员要根据零件数量编制FO,需编制5611份,工作量大,重复工作多;进行知识分类后,工艺人员可根据68份典型FO编制各类型的零件FO,编制过程中可借用典型FO中50%的内容,每份FO的编写可减轻工艺人员工作量在50%以上。编码绘图策略所谓编码绘图策略,主要是通过对知识、资料、资源和组织结构的梳理,运用计算机对这些信息进行周密的编码或者绘制相应的关系图,然后将其存储在知识库中,通过目录和搜索引擎来管理,使员工能轻易地查找、运用这些知识。编码绘图策略注重于处理标准化、格式化的知识以及关系较为复杂的区域知识。例如,应用编码绘图策略可以处理飞机零件制造、装配的各种规范和标准的管理,也可以根据公司结构和表1零件分类情况序号零件族零件数量典型FO数量1衬套35742垫圈9123耳环21554法兰盘59865管嘴88966盒形件14937夹子68828角片22739轮形件24210螺栓269411收口管54212螺母223413型材34214仪表板35215支座543616摇臂201617平板254218轴404419其他3563合计561168分布图将飞机制造过程的关系流程描绘出来。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将新编规范、标准写入知识库,根据结构或分布情况的变动更新关系流程图,有利于在使用过程中方便快捷地调用。个人化策略由于隐性知识的管理往往难以准确地分类、编码和绘制,不能采用分类和编码绘图策略,而是需要通过员工之间的知识分享来实现,这种知识分享主要是透过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接触实现的。比如:工艺技术人员的实际经验需要通过现场的动手操作,同时和工人的现场交流来获得。这种知识管理的策略称为个人化策略。在这种策略中,知识存储于个人的大脑中,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传达,比如计算机、知识小卡片和手工绘图板等,使隐性知识显性化。在个人化策略中,主要是要形成一种氛围,建立一种制度,允许员工寻找可以进行知识分享的通道和方式。
2知识管理的实现与应用
在企业知识管理的流程里,怎样收集、存储、查询、共享与创新知识是知识管理的工作重点,根据这个工作重点,形成了知识管理工作的3种基本方法,即知识库(knowledgebase)、知识地图(knowledgemap)和知识社区(knowledgecommunity)。笔者在深入分析我国某大型航空制造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相关支撑知识(或系统),及其现有的知识结构上,提出的知识、经验积累、智能检索和共享应用等功能的企业知识管理平台。该企业知识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企业知识库、知识地图和知识社区为核心,包括知识构建和应用两大部分。由于企业知识存在形式多样,分布范围广,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和特点对知识进行管理。下面从3个方面说明我国某大型航空企业知识管理平台的应用。
2.1基于知识库的实现与应用
企业知识库是一种基于知识分类策略和编码绘图策略条件下的知识管理方法,是集知识的获取、分类、整序、存储、共享和维护于一体的知识管理系统。该系统能自动或通过人工的方式针对某个主题知识(比如航空件常用的高温合金和钛合金材料的车削加工、铣削加工等)按一定的模式进行分类、整序和编码,能对各种类型的知识进行集中或者分布存储,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知识共享与交流的环境,将知识、经验和资源以容易取得的形式呈现给需要的员工,并能动态地对知识库进行即时的更新和维护,帮助企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辅助企业知识水平的提升和管理的实施。由于航空制造企业的知识存在形式多样,分布范围广,需要根据知识管理的总体要求,按以下步骤构建知识库。
1)分析构建目标:确定知识库构建目标,分析实现一个目标所需的知识类型、知识形态和存储情况,确定知识库的规模、类型,明确知识库要解决的问题;使组织的知识库针对性强、结构合理和规模适度,同时应既考虑经济效益,又不影响知识库的应有作用。
2)构建知识库框架:构建知识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知识共享,促进知识创新。知识库要根据构建的目标设计知识库的层次结构、功能模块、基础数据库或资源库,从而构建出知识库管理系统,使用户可通过此系统进行交流、维护、管理和应用等,便于用户查询产品设计、生产和优化过程的相关知识。该知识库框架是一种层次结构,由多个分知识库和一整套体系结构支撑,最终实现飞机工装设计制造知识的应用与共享。
3)知识积累:根据知识的来源、形式、范围和更新时间进行知识的积累。可以通过个人的知识,或挖掘老师傅、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头脑中的隐性知识,或者总结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整理自己涉及到有价值的资料等进行积累。这些知识可先通过试验分析报告、工艺规范、参数记录和管理制度等形式进行积累,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进行总结、梳理和专家评审,对于存在分歧的知识点通过试验或试行来验证;验证通过的知识需进行分类,比如分为冷工艺、热工艺、管理、装配和试验等类别,针对每个类别进行条目或适用范围梳理;然后将相应的知识条目按专业编码建账;最后通过编码管理纳入相应的知识库。通过知识管理系统,相关人员既可以快速掌握相应的知识,又可以避免重复性学习、研究和试验,查询和应用非常方便。
4)知识净化、去冗:是将无序的、冗繁的和与目标不相干的知识进行净化处理,应根据构建目标对知识进行筛选,除去异类和重复性知识,除去不经济因素,使知识库中的知识更加精练,针对性更强,更可靠。知识净化、去冗主要以经验、知识丰富的技术人员为主,通过图表式、对比式和要点式等方法对知识进行整理。比如飞机通用技术条件的整理,每个机型都有通用技术条件但都有所区别,通过对比式整理将相同的知识点归纳,不同的知识点加以区别、标识,重复的部分去除,形成飞机通用技术条件知识库。
5)知识整序:通过知识的分类、聚类等方法,按构建目标重新组合知识,并对重新整合后的知识进行整序,随知识进行单元结构划分。为了充分利用知识库中的现有知识,便于发现新知识,对相互关联的知识用多种形式关联起来,便于从不同角度检索不同类型的知识。
6)入库、实施:按构建目标和适用人群有序地将知识导入整个知识库框架内,并形成有机整体,对各知识按编码建立索引,接入Internet网络,在相应的软件或平台下为员工提供概念、试验结果、加工规范和典型案例等知识。典型FO知识库就是一个完整的知识管理实例,零件按类型进行知识分类后,编制典型FO,就是典型的知识库资源。例如,把第2章中的68份典型FO作为知识资源,通过产品数据管理(ProductDataManage-ment,PDM)或其他平台导入知识库,每位工艺人员均可参照这些典型FO编制相同类型零件的FO及其他工艺技术文件。特别是对于新研机型来说,典型FO知识库的应用能大大地缩短准备周期。除了工艺准备外,还可以依据FO知识库对零件的工艺流程进行梳理,以此划分工段,形成专业的知识社区。比如自由锻管嘴类零件,其加工流程如图4所示,根据流程图设置一个管嘴类零件的加工工段,该工段涉及到车工、铣工和钳工3个工种,下料机、铣床和车床3种设备,然后根据任务量和管嘴的特征进行设备、人员的配置与厂房的布置,使流程封闭在该工段,这样减少了工段间周转,提高了生产效率,缩短了生产周期,同时在该工段形成了一个管嘴类零件加工技术的专业知识社区。通过典型FO知识库的应用,对工艺人员来说,可以提高组织智商和组织记忆,减少重复劳动;对管理者来说,摒弃过去生产工段分工组织形式以机床设备为基础的模式,创建新的以零件族为基础的生产工段分工组织形式,可形成工段典型产品和加工特色。图5所示为某新研机型的某项接头类零件的批次加工在典型FO知识库应用前后的价值流程分析对比图。图5中,t1、t2分别为典型FO知识库应用前、应用后零件等待加工的时间,t3、t4分别为典型FO知识库应用前、应用后创造价值所用时间。
2.2基于知识地图的实现与应用
隐性知识是不易进行清理、编码和描绘的,特别是个人的工作经验与技巧,往往是通过手把手的教才能将之传授给别人。这类知识不能够用知识库来管理,而应该使用知识地图进行管理。所谓知识地图,就是提供一种人员与技术导师或专家的查询系统,寻找专家就像通过查阅地图一样,寻找一个个工位、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这样大家就可以很快地找到自己所需的老师,然后通过与之联系,获取相应的知识。由于每个分厂的工人工位配置和业务组办公点设置各有不同,特别是对于新来的员工甚至是老员工,寻找老师和办公地点均有难度,有时出现技术问题不知道应该咨询哪位,这样就造成了工作时间的浪费和精力消耗,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地图就显得极为重要。首先根据每个分厂的机床、工位的配制进行编码,同时编码要对应工种、老师姓名、职称、技术等级、专长和简介,通过计算机技术将这些信息根据实际方位关联成坐标地图,最后将这些信息汇集并导入知识库,供大家使用。比如获取某个转轴梁中薄壁衬套的加工知识,首先在知识库中搜索相关信息,在没有得到具体的加工技巧时。知识地图实质上是企业的知识资源总目录,以及知识之间关系的综合体。在企业管理中不仅揭示了企业内部或外部相关知识资源的类型、特征,以及各种知识的关系,更高级的知识地图还揭示了组织的结构和业务流程,揭示了企业内部知识获取和流失的机理,描绘知识流的运行路线,进而协助企业了解员工流失如何影响企业知识资产,帮助企业更好地建设工作团队。
2.3基于知识社区的实现与应用
知识社区是指企业通过促使员工自发或者半自发组成的“知识分享”团队,以分享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的知识管理策略。知识社区是一种基于人际间分享的个性化策略。在企业中具有相同工作经历的或者有共同兴趣、目标的人员组成一种非正式群体,这种知识管理方式在知识资本的创造、分享和使用中占有关键的地位。在某航空制造企业,端面仿形零件的加工一直是个别人的独门绝活,完全将知识个人化和隐性化。根据需要,技术管理者通过基于知识社区的知识管理方式,召集了对端面仿形车零件的加工有兴趣的年轻人和加工技师,成立了“端面仿形加工”小组,针对企业的端面仿形车零件进行研究、立项。先通过小组成员掌握三坐标测量机床对仿形靠模进行数据取点技术,掌握三维CAD软件UG或CATIA建模和CAM技术,从而实现现代化制造,提高专业厂的端面型面类零件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然后小组成员将所学知识共享于整个企业。通过知识社区管理方式的应用,该单位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可掌握端面仿形零件的加工知识。这样使端面仿形车技术就不会由于人员的流失而断层,同时使大家既掌握了知识也增进了了解。
3结语
中航工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开展了航空企业知识管理方面的研究工作。基于WEB技术整合了多个软件或系统,比如PDM、ERP、HR、工艺基础数据库和成本管理系统等,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航空制造企业知识管理平台,实现了企业内部资源的应用集成,使员工可以享受到信息检索、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等更为便捷的信息服务,并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有些分厂已进行了产品知识分类,并进行编码管理,初步建立了内部的知识地图和知识库系统,借助网络系统、自动积累系统和知识更新系统,每天都有大量的新知识补充到知识库和知识地图中,同时知识社区通过班组文化建设也在扩充、丰富;每位员工也都可以通过Internet网络、自然语言和地图导航等多种方式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知识。知识管理对航空制造企业技术实力提升和应用的重要作用与意义也越来越明显。在航空制造企业充分实施知识管理势在必行,这不仅避免了各企业内部间的重复建设,各自探索的局面,而且为企业间的知识共享和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保障。
1、知识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
(1)知识经济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性作用,而知识经济则是知识、智力、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当然知识经济也需要资金投入,对于高技术产业甚至是风险资金投入,但是如果没有更多的信息、知识、智力的投入,它就不是高技术产业。目前,美国许多高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
(2)知识经济可以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经济,知识经济依靠无形资产的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显然是依靠世界经济一体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美国,在自然资源消耗没有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持续增长,与此同时,高技术产业较之以前钢铁、机械和纺织等产业不同,产业技术领域十分广阔。仅以信息科学技术一种高技术为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芯片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光纤技术以及层出不穷的新高技术中全面领先。
2、知识经济管理企业会计的理念
(1)管理会计的事前管理是以预算编制为重心。事前管理内容包括预测、决策和预算三部分,但管理会计是以预算为重心。并通过量化形式将经营目标落实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这便是利用了营销学中的细分市场概念中的确定目标市场即确定目标范围,根据管理控制服务的需要形成总预算统驭下的分级、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预算等,为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提供标准,为经营管理的事后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2)管理会计的事中管理是以预算执行中的差异分析与控制为重点。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度内进行监控,以期企业的经营运转按照预算量化的目标推进。分级、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等预算,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监控的,预算数与实际核算出来的结果之间会有差异,而差异又有有益差异与有害差异之分。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有益差异还是有害差异,进而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和调控有害差异向有益差异转化,保证企业的经营朝着预算确定的方向运行。
(3)管理会计的事后管理是以业绩考核为要点。管理会计事后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企业一年来执行预算的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分析完成或未完成预算目标的主客观原因,评价业绩,确定考核的奖惩方案,并与薪酬挂钩。
(4)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管理会计以责任管理为核心,通过责任主体的落实,确定每一责任主体的预算管理目标,并通过对责任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如实核算,实施预算控制,最后对责任主体的业绩进行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的考核。
3、知识经济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
(1)现有的各种权益理论如企业主体理论、剩余权益理论、基金理论和指挥者理论等,均系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及以前时期,所贯彻的都是传统企事业的劳动资本雇佣劳动、财务资本至上的逻辑。这个逻辑目前正经受知识的冲击。在知识经济中,财务资本的相对市值下降,知识资本的相对市值上升,这种客观环境变化日益改变着企业里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相对地位关系及企业产权制度。
(2)企事业的体制和会计的作用有密切的关系,什么样的企事业体制就需要什么样的会计。建立现代企事业制度的企事业必然要求管理会计的运用,以提高企事业经济效益。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职能的错位,导致政企不分,责权不明,造成国有企事业经济效益低下,同时也阻碍了管理会计的应用。通过管理会计的发展史可以看出,管理会计的发展对企事业适应其赖以生存的环境非常重要,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知识经济的出现,必然对现有的管理会计产生全面的影响。这种影响只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才能使企事业实现最大效益,达到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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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这句成语提醒我们虽然看似平安的环境里也会有出现危险的可能,也就是说我们要随时在思想上准备应付意外事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安全教育知识论文,供大家参考。
普及大学生安全知识,抓好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学生不受违法分子的侵害,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是保证大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需呀,也是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最基本的要去。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冲击,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是社会呈现出多种思想观念并存的局面。这一时期不仅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们洗礼转型的重要时期;不仅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治安案件高发的时期。各种新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增多,各类不安全隐患也不断出现并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个体寻求发展的必要前提。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当我们面对危险因素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格局已经形成,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触角迅速地深入校园,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治安形势更显复杂和严峻。而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毕业走向社会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
那么,我们大学生如今的安全现状是什么样的呢?
1. 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不全。大学生安全教育还没有纳入课程教育,也没有经常化、制度化。
2. 缺乏系统的教育。安全教育大多是保卫部门或学工部门针对某一时期的发案特点或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而临时进行宣传教育,没有系统的教育方案。局限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等基础的方面,而对于安全教育的其他内容如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等则涉及太少或根本没有安排。
3. 对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不够。针对各种可能遇到和发生的安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还不够,学生不清楚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和防卫。
4. 大学生掌握安全技能的途径狭窄。安全教育如安全防患技能、防身术、遇火灾逃生等都需要教师或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演习等,安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大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内容中,多是学生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手段自己学习的,很少是通过教师或专业人员传授的
5. 教育者素质有待提高,教育方法有待改进。目前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正规学习和专业训练,难以开展深入的安全教育,也缺乏必要的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作为大学生我们该树立怎样的安全意识呢?
1. 遵纪守法和文明修身的意识。大学生要树立安全意识,安全观念,首先是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用法;其次是强化文明修身的意识,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避免因自身的素质问题陷入冲突之中,使自身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威胁。
2. 对安全形势认知的意识。安全隐患早知道,就是要对社会安全形势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虽然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校园安全状况要好于社会整体水平,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转型,大学生所处的安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面临的安全形势应引起重视,学生自身更应树立对安全形势有正确认知的意识。
3. 自我防范意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大学生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对安全隐患要早有心理准备,做好自我保护,尽量避免不安全因素对自身的伤害。
4. 面对突发事件应变的意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是没有预兆的,这就要求大学生要有面对突发事件应变的意识,这方面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大学生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帮助自己和别人脱离危险,而不是因害怕,应变能力不够丧失了逃生和减少损失的机会。
大学生接受安全教育的必然性是如何呢?
从大学生的成长过程来看,我们从小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社会安全问题认识不透彻;从大学生自身能力来看,我们缺乏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社会阅历浅,承受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差,如果我们不接受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就很可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遇到重重的苦难,从而最终导致遭受挫折,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留下遗憾
从大学生自身来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数高校大学生私欲过度膨胀,甚至道德沦丧,不惜以身试法,这些不仅使自己处于不安因素的笼罩中,随时会陷入欲望的陷阱无法自拔,而且会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这增加了社会不安因素爆发的几率。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但是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现于各类媒体,且犯罪案件及人数逐年上升,犯罪类型也逐步走向多样化和智能化。一些被人们视为视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因触犯刑律儿锒铛入狱,不仅是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安全知识,对社会规范知之甚少,对不安全因斯的防范意识差,这些都给犯罪分子对大学生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
大学生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安全知识呢?
1. 国家安全知识和校园稳定知识,包括保持政治敏锐性,提高警惕性,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防破坏,渗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知识
2. 日常生活安全知识,主要包括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伤害,防性骚扰,放食物中毒,警惕传销诈骗,治安防范等。
3. 交通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外出骑车,乘坐交通工具安全知识,旅行交通安全知识,安全驾驶等。
4. 消防安全知识,主要包括用电,用火安全知识,以及火灾发生时报警,灭火器使用,保护自身安全,自救和逃生知识。
5. 公共安全和防范自然灾害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和预防雷电,地震,泥石流,滑坡,冰雪,洪水,高温天气的知识等
6. 科学利用网络安全知识,主要包括预防网络不良信息,计算机病毒,网络欺诈,交友陷阱以及信息安全等知识
7. 生命教育和心理调节知识,主要包括培养自身抗挫折能力,心理调节能了,防自杀,自残,吸毒等。
8. 学习实践实验就业环节中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文体活动安全,实验操作安全,防有毒物质接触,户外写生安全,防就业陷阱,外出打工维权等。
大学生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国家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保护大学生远离危险的思想保障。当代青年学生成长于新旧体制转换的伟大变革中,在社会秩序多样、价值观念多元化因素影响下,其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确立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艰难。尤其是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未成型,尚未适应社会生活,这导致他们的思想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旦遇到诱惑,就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对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应着力解决其思想上对“理论”、“理想”、“政治”的轻蔑和错位,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的“航船”,学会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学会与他人正确相处。
第二,法制教育。良好的法律意识,为大学生形成安全意识、正确地选择自我保护手段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也在加快进行。浩繁的法律条文,正在无声却有力的调整着我们的生产生活。通过选择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展教育活动,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从而为大学生正确地保护和约束自我创造条件。从实践看,除已被列入高等教育基础课程的《法学概论》及其中包含的民、刑相关法律知识外,大学生安全教育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安全防范技能教育。过硬的安全防范技能,是大学生抵御各种危险的最终屏障。对于大学生防范各种危险来说,仅具有安全意识仍显不足。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上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教育者可采用案例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在不同“危险状况”下,如何进行正确操作,采取及时措施,防范危险。此外应着力通过训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自卫技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暴力危险,最大可能地降低危害。
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思考,才能探索出一条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相适应的道路,才能真正地使广大学生成为保卫工作的受益者,才能真正将高校的中心精力解放并投入到日常的教学和科研中去。
【内容摘要】:现今,大学校园与社会外界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大学生的安全意识也比较薄弱:校园安全问题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校园安全问题大致有哪些?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树立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大学生的安全与成才?安全,我们该如何同行?
【关 键 字】:大学生 安全意识 措施
【正 文】:
安全,我要与你同行!
安全,是伴随人们一生的永恒话题,任何人也无法回避,它会伴随人们一生的全过程!校园安全问题是大学生们、学校领导、老师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在一些日常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安全问题的基础上;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使校园的不安全因素逐渐增多。为了确保我们大学生的安全与成才,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大家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由于近来各个高校的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现在,全国高校都越来越重视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学校通过充分利用好专题片、教学课件、案例选编等参考资料,做好开学期间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上好新生入学后的安全教育第一课,提高新生的安全意识;并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的基础工作,加强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在资金和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由国家的政策可以看出来,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高校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安全的警钟也应在我们脑海中鸣响。 校园安全涉及到大学生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很多种,如:盗窃事件、被骗取钱财、网络交友安全、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及心理问题等。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当前,校园生相继出现了不少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也更对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那么,安全,我该如何与你同行?
为增强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大学生防范各类案件、事故和抵御非法侵害的能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学习安全知识,建立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的有无对大学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而安全意识又是怎么建立的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安全知识。从课堂上汲取知识是我们学生接受知识最好的办法。不仅可以在学习的时候潜移默化的掌握知识,而且所得到的安全意识对学生个人是由十分重大的好处的。青年大学生要学会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多多掌握一些安全防范知识。
二、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当今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在和谐的主流中,还有些不和谐的音符。大学生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社会生活经验少,分辨是非能力差,感情用事,
又疏于防范;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我们年轻幼稚、思想单纯的大学生头上打主意,用尽各种方法想引大学生上当。因此,大学生应增强自我管理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去做,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增强自己安全保护能力。真正地由被动的“要我安全”向积极主动的“我要安全”转化。
三、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用来约束同学们的行为,如:不能晚归、禁止使用违规电器、长假期间禁止在水库等地游泳等等。同学们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因为,绝大多数校纪校规都是为维护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秩序而制定的。因此,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尽量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当然,若有安全时间发生,我们应该理智面对危险,做出机智的行为,以减少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四、加强自身心理健康素质
一个人一生都伴随着精神与物质层面的安全问题。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坚实基础。随着高校开放度增大,大学生面临学习、就业等压力不断增大,适应学校生活环境、自我评价、人际关系、异性交往等问题极易引发内心冲突和心理挫折;大学生严重缺乏应对困难与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因此,大学生必须重视自身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自身心理防范机制培养,保护自身的安全。针对不同时期大学生特点,若发现有一些心理不安全的危险个体,我们应该告知学校及早进行发现、合理监控、合理干预并作相应的心理救助。
我们需要了解的措施还有很多很多。从以上几点,我们就可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身上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必须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己的安全保护能力。让我们从根本的源头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那样,我们就可以与安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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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 文史不分家 ,心理学和语文学科也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语文教学中心理学知识的渗透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小学时期是一个学生人生中的关键期,面对好奇的世界,他们有着强烈的求知欲,在这个时期养成的习惯将会影响一生。面对作为教育、发展主体的小学生,语文教师在课内外的学习和生活中要根据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具体的语文知识组织教学内容,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激发他们的主动求知欲。作者结合实习经历探讨关于小学语文教学中心理学知识的渗透,分别从教学和人格方面展开论述。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课堂教学中学生是教育、发展的主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结合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及对语文知识的实际掌握情况搭建教学内容,充分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对知识的需求程度,激发学生的主动求知欲望。”[1]这表明关注小学生的心理发展在语文教学中是必要的,是不能够被忽视的。但是笔者在一所乡村小学实习,很大程度上连师资力量都不完备,教师往往是一身多职,更不用说顾及学生的心理发展情况。在这种境遇之中,笔者尽力站在学生的立场想问题,为他们呈现出不同的教学,下面就教学中和生活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认知规律。
认知心理学的观点表明:人们对那些已经非常熟悉的、习惯了的事物注意力不集中,反而对没有接触过的、新鲜的事物表现出很浓厚的兴趣。这就要求语文教师摒弃千篇一律的教学方式,敢于尝试创新,大胆突破教学方式,以学生的兴趣为出发点组织课堂教学。例如: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针对《小英雄雨来》这一较长的课文,笔者决定让学生以小组结合表演的形式呈现,这样做有三个原因:一是这样做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全身心投入角色;二是文章太长,带领学生通读浪费时间,并且教学效果不显著,很难让学生掌握主要情节;三是小英雄的年纪和五年级学生的年纪相近,让学生亲自参与到角色中,更容易体会雨来的优秀品质。这节课达到了预期的学习效果,学生将手头的东西“变”为道具,装扮自己,表演得生动极了。
(二)学习技巧。
小学生处于成长的初始期,还没有能力总结成熟有效的学习技巧,这就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获取。著名的艾宾浩斯遗忘规律表明,我们学习到的知识呈现先快后慢的遗忘规律。在一次自习课上,笔者在班里巡视学生背课文的情况(《狼牙山五壮士》),发现一个男孩子声音特别大,但是明显能够看出来,他没记在心上。我俯身对他说:“其实记忆东西不必死记硬背,要找特点,这个段落是描写五壮士英勇就义的场景的,你可以在心中想象出一幅画面,像演电影似地在脑海里呈现,这样就容易多了。”男孩在我的指导下尝试背诵,果然速度快了许多,后来,他在日记中还提到这个小片段,令笔者感动不已。
(三)规则意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特别是五年级学生处于一个半幼稚、半成熟、半独立的少年向成年的过渡期,一方面自我意识萌发,向往自由,渴望脱离学校、家庭的束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自我控制能力差,导致情感行为容易出现偏差。笔者在处理班级事务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本着民主的原则让学生制定班规,不料最后的局面一塌糊涂,每个人都有自己想做的,不想做的,很少从大家的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总结出来的“班规”不像话,最后在有经验老师的指导下,由笔者亲自设计班规供以实施。由此看来,民主不是绝对的,要在保证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分析民主对象自身特点的情况下实施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民主。小学生需要一定的规则意识进行自我约束,老师也要意识到这一点。
“心理暗示的本质在于,施加心理暗示的一方希望产生期待效应,还学生自我教育的权利,因为真诚的期待和不懈的努力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所以,积极的心理暗示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的有效途径”[2]。对学生的尊重是心理暗示的基础,教师要做的是尊重和保护每个学生的自尊,让他们在享受别人尊重的同时学会尊重别人。
(一)自尊是成功的基石。
笔者班上有一个调皮的男孩,记忆力超强,同时异常懒散,几乎每次背诵都拖到最后。针对这个情况,笔者采取三步战略,软硬兼施:在全班同学面前鼓励他,让他立军令状;利用校讯通给家长发信息,表扬他的进步;课间找他谈话,赞扬他的优点。在第二天正式上课之前,他履行了承诺,《胡杨林》全篇内容一字不落地背了出来,有一瞬间,教室里静得出奇,随之爆发了热烈的掌声,大家都难以置信这个最爱拖后腿的学生怎么会完成如此“艰难”的任务。自那以后,这个男生每次的背诵速度在班里都是数一数二的。老师的肯定,家长的赞许,同学的尊重,都是他改变的原因。
(二)言必信,行必果。
小学生事事以老师为榜样,得到老师的关注和肯定是莫大的“荣耀”,但是一次笔者犯了个“不可饶恕”的错误:自习课上揪出一个不学习的“捣蛋鬼”,惩罚她写一课的生字,第二天检查,随后的几天这个学生一直闹情绪,排斥语文课。笔者苦思冥想不知为何,在交谈之后才得知,原来是笔者自身的失职:该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接受了惩罚,但是,第二天却没有被要求检查,感觉劳动成果受到了忽视,自尊心受到了伤害。每念此,笔者都惭愧不已,原来自己的分量在学生的心目中如此之大,教育工作真的容不得半点走神。
教育要遵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从根本抓起;语文学习要引导学生探索更广阔的天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在教育的道路上,每一位老师都任重而道远。
浅谈语文教学中心理学知识的渗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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